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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为玩游戏收小学生“保护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8 16:58:52


    本网讯(伍春艳 彭春玲)  两名15岁少年迷上电玩,因无钱玩游戏,多次以暴力手段向小学生收取“保护费”,最终被学生家长发现。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兰强系金城江区第三中学学生、被告人黄林原系金城江区第六中学学生,后辍学。被害人宋子俊系金城江区实验小学学生。兰强与黄林均爱玩电子游戏机,二人因无钱玩游戏而多次抢劫宋子俊。

    2012年4月份起,兰强、黄林与同伙韦海、叶林(另案处理)等多次威胁被害人宋子俊索要财物,其中兰强、黄林一同抢走宋子俊二百元,兰强伙同叶林一同抢走宋子俊五十元。2012年下半年,宋子俊升学进入金城江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二中”)读书。2012年10月8日14时许,兰强、黄林与同伙韦海等人经预谋后,在二中附近的英语培训中心拦住准备到校上课的宋子俊,逼问其交出钱财,宋称没带钱,而后被兰强、黄林等四人拉进巷道内殴打,宋子俊被迫答应晚上交钱才得以脱身。宋子俊被抢劫后不敢上学,每天由其父亲接送才敢到学校上课,学习成绩也因此受到影响。2012年10月11日下午,兰强、韦海等人再次到二中校门附近等待宋子俊放学。当韦海准备去拉住宋子俊时,被来接送的宋子俊父亲抓住。兰强逃跑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后,兰强的监护人代其退出赃款150元,黄林的监护人代其退出赃款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强、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劫取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未成年人畏惧上学的后果,其中兰强参与抢劫三起,黄林参与抢劫二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兰强主动投案,被告人黄林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监护人代为退出犯罪所得赃款,视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兰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黄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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