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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买烟入室盗老人财物 17岁少年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11-08 16:57:32


    本网讯(伍春艳 张晓莉)  17岁少年因家长忙于生计,疏于管教,早早辍学打工。早入社会的少年与不良社会青年结识,终日沉迷网络,并染上了抽烟酗酒的恶习,曾因抢劫被刑拘的如今又因无钱抽烟盗窃独居老人财物被诉。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这名未成年被告韦义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韦义健是广西河池金城江人,父亲于四年前去世,母亲终日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爱玩的他读书至小学五年级便辍学了,2012年开始到金城江城区打工,期间沉迷于上网,并结识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

    2012年12月26日晚,韦义健在同村的韦安家吃饭。至22时许,韦义健吃完饭起身回家。因无钱抽烟,韦义健在途经村里的独居老人韦祥和家门前时见屋内没有灯光,便产生盗窃之念。韦义健从房屋侧面的围墙边翻墙进入韦祥和老人屋内。进到屋内,韦义健发现韦祥和正在睡觉,便轻手轻脚在卧室床上翻找财物。而正在这时,韦祥和老人醒了,他发现有人在旁边翻动,便随手拿起手电筒探照,韦义健慌乱中夺下韦祥和的手电筒扔掉,打开大门便往外逃跑。在逃跑途中,韦义健被随之赶来的一帮村民拦住并抓获。

    经查,韦义健曾于同年10月与两名同伙在金城江城区抢劫他人财物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其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少不更事的他,仍未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而今再次犯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义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村民抓获,是犯罪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涉嫌抢劫罪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后因其系未成年人,且案件情节轻微而不起诉,系有劣迹行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独居老人而有意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名均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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