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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倒卖土地获利一百多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5 14:24:16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案。被告人韦勇汉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吴木金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吴木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韦勇汉、吴木金、吴木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7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被告人韦勇汉、吴木旺、吴木金三人先后合伙,先让贵港市三合村村民邓仕雄、邓仕保从贵港市三合村19队处购买一块土地,再从邓仕雄、邓仕保处购买,购买得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圣湖小区摊口片处的一块面积为2.53亩的鱼塘,后三被告人合伙将该鱼塘开发成两排,每排13间宅基地并进行编号,在未经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被告人韦勇汉、吴木金、吴木旺共非法转让宅基地十八间,违法所得数额共人民币1407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木金、吴木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勇汉、吴木金、吴木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木金、吴木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考虑到三被告人悔罪明显,而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三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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