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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堂弟出头祸及无辜 男子重伤“仇家”领刑
发布时间:2013-11-11 09:22:40


    本网讯(冯艳)  因为自己的堂弟被邻村人欺负,一男子竟然将“复仇”的矛头指向邻村村民,从而导致了一场血腥惨剧的发生。而如此的肆意妄为也为他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顾西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顾西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天伟经济损失人民币23847.04元。

    2013年的春节前夕,浦北县某村的顾西成因不满邻村的曾璠、曾仕鹏(已判决)等人曾打伤其堂弟顾西昕,一直怀恨在心。2013年2月7日晚,顾西成与覃某、黄某、梁某(均在逃)等人对邻村的曾鑫宇、曾钊实施殴打。当得知有邻村人在该村委某饲料店门前时,顾西成等人手持铁水管窜至饲料店门前,见到曾天伟和曾钊等人,顾西成等人便持铁水管冲上前实施殴打。顾西成用铁水管猛击曾天伟的头部,将曾天伟打倒在地后,顾西成及其同伙继续用铁水管殴打曾天伟,直至曾天伟昏迷后才停手,导致曾天伟左侧硬脑膜外血肿;左侧颞顶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曾天伟所受伤害为重伤。曾天伟受伤害后,在浦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7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1个月。造成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3847.04元。因犯故意伤害罪,顾西成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顾西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得参与打架,但不得打过被害人,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被告人顾西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不是召集者,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西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西成持械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称不得直接殴打被害人,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曾天伟的陈述和证人曾钊等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持铁水管参与殴打被害人,故被告人顾西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是聚众斗殴的意见。经庭审查实,被告人顾西成在聚众斗殴中致曾天伟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庭审查实,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没有伤害过被告人,被害人没有过错。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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