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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未签合同被辞退 公司判赔八千四
发布时间:2013-12-04 14:44:43


    本网讯(丁华峰)  为了体现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命令禁止解除怀孕期间女工劳动合同。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郑州某教育咨询公司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赔偿损失。

    郑州市居民叶女士今年28岁,2013年3月21日应聘到郑州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女士每月工资核定为28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叶女士于2013年6月25日请假孕检,被检查出怀有13周身孕。然而让叶女士不解的是,2013年6月26日公司作出决定将其辞退。2013年7月8日,公司发出开除叶女士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叶女士感到委屈,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其孕期、产期、哺乳期18个月的工资共计50400元;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为叶女士补缴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元。”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书,裁决“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00元。

    郑州某教育咨询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公司与叶女士签有劳动合同,只是搬家丢失,故不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5600元;并认为叶女士擅离劳动岗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公司亦不应向叶女士支付赔偿金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于2013年3月21日到郑州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与叶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支付叶女士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公司称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公司在叶女士孕期内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叶女士赔偿金,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计算为2800元。叶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18个月的工资共计504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叶女士要求公司补缴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处理,其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主张。

    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郑州中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叶女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元,共计84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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