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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狗闯鸡棚咬死千只鸡 饲养人获赔两万七
发布时间:2013-12-05 08:42:47


    本网讯(肖伟 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贤苇应赔偿原告刘小菁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239元。

    原告刘小菁系吉安温氏禽畜有限公司的养鸡合作户,从事养鸡业务。2012年2月7日,原告从吉安温氏禽畜有限公司购买黑妃鸡苗7045只进行饲养。5月13日早晨5时许,原告喂鸡时发现一条黄狗正在鸡棚内追咬原告饲养的鸡。经原告追赶,发现肇事黄狗系被告周贤苇饲养。后原、被告及村委会干部当场清点,由原告的弟弟清点死鸡数目,被告周贤苇负责登记,经双方确认,被告饲养的黄狗致原告饲养的黑妃鸡死亡1240只。

    事后,当地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刘小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贤苇赔偿各项损失28667元。

    参照原告饲养的该批肉鸡的实际出售重量及出售价格等核定,原告死亡1240只鸡,其损失包括正常收购价、临时及垫料补贴、超上市率补贴、配煤补贴等在内共计人民币27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贤苇饲养的黄狗闯入原告刘小菁的鸡棚中,致其饲养的母鸡死亡1240只,该损失应由被告周贤苇负责赔偿。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饲养的狗损害原告刘小菁财产的事实,但从原告发现并追踪之情节及被告参与时候处理、调解的事实,可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周贤苇辩称该被告饲养的黄狗未对原告饲养的母鸡造成死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死亡的母鸡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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