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村建房出人命 三方有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09 15:27:32


    本网讯(常晓晓)  农村建新房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在建房中如果出现了人命官司,对每个建房者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了。 近日,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2年7月,高村镇西坑村的八户农民商量一起建房,与建筑商王胜利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将位于高村镇西坑村的一栋四层房屋承包给王胜利建设。合同约定,王胜利按照八业主提供的图纸要求施工,王胜利包工包料,造价是每平方米550元。

    合同签订后,王胜利将泥水工作分包给了陈细茅。房屋开始建设后,陈细茅雇请王建军到工地上开吊机,工资每天80元。2013年7月13日下午,王建军在三楼楼面操作吊机吊砖的过程中,因吊机固定发生松动而倾倒,导致王建军从三楼楼面摔下,王建军当场死亡。

    经查,被告王胜利、陈细茅均无相应建筑资质。事故发生时,被告陈细茅也在三楼楼面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八业主将房屋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胜利建设,王胜利按八业主的指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八业主为定作方,被告王胜利为承揽方;八业主明知王胜利没有相应建筑资质而选任其为房屋建设的承揽方,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建军受陈细茅雇佣,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死亡,作为雇主的陈细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胜利将房屋建设中的泥水工作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陈细茅施工,且对自己的工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与提示义务,应与雇主陈细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王胜利、陈细茅连带赔偿死者王建军亲属208200.4元,八业主赔偿王建军亲属5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