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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约定个人偿债 债务未偿合伙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10 09:59:55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邓石生、 漆胜平合伙经营一家花炮厂, 后散伙结算约定欠龙和斌固引剂款37883.8元由漆胜平负责偿还。邓石生向龙和斌支付10000元后就一直推诿不付。为此,龙和斌将俩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漆胜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所欠固引剂款27883.8元给原告龙和斌;被告邓石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邓石生、漆胜平合伙经营一家花炮厂,该厂由邓石生和漆胜平之弟漆胜民负责日常管理。合伙期间,花炮厂曾购买原告龙和斌固引剂,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37883.8元未付。2012年6月19日,该花炮厂合伙终止,被告邓石生、漆胜平约定:所欠该笔固引剂款由漆胜平负责支付。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漆胜平于2012年12月支付了货款10000元,余款27883.8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合伙开办花炮厂期间,购买原告固引剂所欠货款,属于合伙债务;合伙终止后,该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虽经两被告约定由被告漆圣生负责清偿,但其属于合伙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清偿该笔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利息,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曾由此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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