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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换配件却收费用 汽修厂被判双倍赔偿车主
发布时间:2013-12-13 08:41:11


    本网讯(章小伟 黄安)  一车主的爱车发生碰撞送去修理,汽修厂未换电瓶却收取费用。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上饶县金德利汽车修理厂返还车主吕斌修理费450元,再赔偿吕斌450元。

    2011年10月1日15时许,吕斌驾驶轿车在320国道黄源村路段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轿车在上饶县金德利汽车修理厂修理。同年11月26日,吕斌交了8560元修理费后提车出厂,发现维修项目中有电瓶450元,但实际上电瓶并未更换,遂向上饶县工商局投诉。

    上饶县工商局经调查,查明轿车于2011年3月31日在上饶县中信轿车维修店修理时更换了电瓶(代码ZJBC56),该车在上饶县金德利汽车修理厂修理后,电瓶未更换,仍然是原电瓶(代码ZJBC56)。工商部门调解无果后,2013年9月29日,吕斌将汽修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斌将受损车辆放在被告金德利汽修厂修理,双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更换该车电瓶,却在维修项目中有更换电瓶,并收取了原告修理费4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并未为原告更换电瓶,却收取了原告更换电瓶费用450元,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修理费450元,并赔偿原告450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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