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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作者:覃敏 发布时间:2013-12-17 09:32:45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2012年前澧县法院陪审员管理总体运行是好的,但因各方面原因,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操作不强;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审判质量;陪审员管理不严;陪审员职权不明确,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员待遇相对偏低。 澧县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5名,男性28名,女性7名。本科以上学历8名。平均年龄51岁,60岁以上13人。陪审员有医生、教师、公务员、农民等职业。陪审员2012年人均参加庭审11次。 澧县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不足,2013年进行了如下完善: 一是规范制度。出台了《澧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细化了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年龄、学历、职业、品德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陪审员由各乡镇的知名人士和医疗、审计、会计、物价、建筑、计算机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也在普通老百姓中选任。陪审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司法局考察,理论考试,最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今年申请任命陪审员的有11人,有2人因考察不合格被淘汰。任命后因不能胜任陪审员工作将依法免职。今年,本院免去2名陪审员职务。提高职业门槛有利于增强陪审员的尊荣感。 二是强化管理。本院成立了陪审员管理小组,由政工室负责日常工作。政工室建立陪审员档案,对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以及参与陪审的工作业绩和参加学习培训等详细记载,作为对陪审员任免及奖惩的依据。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实行随机抽取的制度。根据案件开庭所涉区域及专业特长方便陪审员出庭的原则,尽量就近抽取陪审员。业务庭室将陪审员参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政工室,以便政工室对陪审员综合考核。 三是细化参审程序。陪审员参与陪审,首先由业务庭室承办人填写《申请人民陪审员陪审登记表》及对陪审员的要求,交庭长签字后提前5日向政工室申请。政工室根据案件开庭所涉区域及专业特长,就近抽取陪审员,并通知陪审员阅卷、参审。合议、评审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另行安排时间。 四是明确权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同等权利。但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权;调解权;参审表决权;知晓案件判决结果权;学习培训权;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谨言慎行,模范遵守和维护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五是提高待遇。陪审员经费由院机关单列,陪审员参与陪审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报酬,报酬每年核发一次。参加培训、会议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据实报销,误工补贴按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开庭时午餐在机关食堂用餐。配置专门陪审员休息阅览室,添置报刊、书籍、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供陪审员阅览学习。 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澧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善,本院的陪审员参审率达到了95.2%,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他们尽职履责,当好“裁判员”、“调解员”、“联络员”、“监督员”、“辅导员”,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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