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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讨债被精神病人打伤 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26 09:37:57


    本网讯(陈毅清 胡丹)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监护人对身患精神疾病并处于发病期间的配偶疏于监管,致使患病者持木棍殴打他人造成损害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由监护人赔偿原告匡毅福经济损失3,512.63元、赔偿原告邓洪生经济损失2,099.08元。

    2013年7月6日,原告匡毅福、邓洪生到邓锦薪家讨要欠款时,被身患精神疾病多年、正处于发病期的邓锦薪用木棍打伤,原告匡毅福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也被部份毁坏。为此,原告匡毅福、邓洪生为医治身体分别花费医药费3,212.63元、1,654.08元。

    7月8日,邓洪生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对邓锦薪的妻子即何丽秀进行询问,何丽秀对其丈夫打伤二原告,并推倒原告匡毅福摩托车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何丽秀对身患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间的配偶即丈夫被告邓锦薪疏于监管,致使邓锦薪持木棍殴打他人,且未予以及时有效制止,何丽秀作为邓锦薪的法定监护人,对二原告因邓锦薪之行为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原告请求赔偿医药费用、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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