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方退婚时给付债权凭证 男方起诉获返现金
发布时间:2014-01-02 10:40:02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由被告丁萍返还原告叶旺10万元聘金,由原告叶旺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返还被告丁萍。

    原告叶旺与被告丁萍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17日订婚。订婚时,原告叶旺支付给被告丁萍金银首饰及10万元聘金。被告丁萍将该10万元聘金以自己的名义全部购买了信托产品,期限三年。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即因性格分手。

    2013年3月15日,原告叶旺到被告丁萍家协商退婚事宜,被告丁萍当即返还原告全部的金银首饰,并同意返还10万元聘金。因为信托产品一般不允许提前赎回,无法当即兑付。为此,被告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因无法拿到现金,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聘金。庭审中,被告认为已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了原告,即已支付了10万元聘金,不应再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旺与被告丁萍订婚后,未能如约缔结婚姻,被告收受原告的聘礼应酌情返还。鉴于双方已就返还聘礼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聘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上的登记认购人为被告丁萍,在认购期满后原告叶旺无权支取,故被告将购买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原告,不能认定被告已如约返还了10万元的聘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