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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不听劝阻穿越石场坠窑身亡获赔17万
发布时间:2014-01-03 09:29:26


    本网讯(余志刚 莫孟姣)  一村民为图方便,冒雨穿越废弃采石场,不幸滑入废窑深洞,当场摔死。事发后,死者亲属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建有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为由,将采石场产权单位、实际使用人等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采石场产权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2716.5元;实际使用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919元。

    2012年9月24日晚8时许,兰林代老父到山下货场巡查,为少走几步路,不听父亲及他人劝阻,冒险摸黑穿越采石场,因雨天路滑,不慎滑入25米深的废窑深洞,造成其死亡。兰林亲属认为,南宁铁路局是采石场的产权单位,姚俊、韦伟是采石场的实际使用者,三者对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警示标志,未建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兰林不幸坠落废窑深洞死亡悲剧的发生。据此,将采石场的所有人、使用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宁铁路局作为金城江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在采石场停止生产经营后,其对采石场内的两口废窑洞疏于管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并作相关防护,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原告的亲人兰林不幸坠入废窑深洞死亡的后果,被告南宁铁路局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姚俊、韦伟合伙租赁金城江采石场作为货场使用,在拆除货场围墙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故对兰林坠入废窑深洞死亡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兰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劝阻,有一定过错,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受害人、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于是确定南宁铁路局承担70%的责任,被告姚俊、韦伟共同承担20%的责任,兰林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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