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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坠楼身亡引诉讼 父母监护不严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4-01-03 11:49:19


    本网讯(王丽)  一对农村夫妇在城里买了房,本想过上好日子,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陷入了痛苦之中。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状告某房地产公司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张某的小孩刘某某和几个小孩乘坐电梯到某房地产开发的小区11楼楼顶平台玩耍,打开通往楼顶平台的防盗门进入楼顶平台。令四个小孩想不到的是,该防盗门由于惯性作用,在孩子们上到平台后自动关闭。四个小孩准备下楼时才发现上来时的防盗门从外面打不开。年龄小的孩子开始哭闹,刘某某(13岁)作为年龄大的孩子想法寻找下楼途径。

    在经过一番观察后,李某某提出从楼顶翻越到第十一楼的住户内,然后从里面将防盗门打开。别的小孩因为害怕拒绝帮忙,刘某某便自己翻越楼顶1.5米高的围墙,欲跳入第十一层住户的窗户,刘某某翻越围墙时不慎坠楼身亡。事故发生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及派出所干警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物业公司所属的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家属5000元作为安抚金。

    刘某某的意外死亡给整个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为了讨个公道,便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宜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刘某某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原告对刘某某的安全教育不够及监护不当所致,应承担其子死亡的主要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房在设施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是导致二原告之子坠楼身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担责任不应过大。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次要的责任。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作为家长不仅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孩子自强自立,时刻向孩子灌输安全教育以及相应的自我救助方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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