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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水果“越界”被抓伤起诉获赔近三千
发布时间:2014-01-07 10:38:54


    本网讯(维佳)  “和气生财”这个词,恐怕每个生意人都听过,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懂得这句话的真谛。因为临摊的水果车占了自己部分摊位,王兰兰就将隔壁摊主抓伤,不仅导致对方住进了医院,自己也被行政罚款。2014年1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现年45岁的刘军在郑州市惠济区一家小区门口租了一个摊位卖水果。由于每斤水果都较其他摊位低几分,且很少“吃秤头”,小区居民都渐渐开始光顾刘军的摊位,刘军的生意也日渐红火起来。然而在高兴之余,烦恼也接踵而至,临摊的王兰兰时常就生意问题找他理论。

    “她比我早半年就来这里卖水果了,但是她生意越来越不好,她们家人就觉得我抢了他们的生意,时常来找我的麻烦。”刘军也不堪其扰有时回两句嘴,两家之间便逐渐有了矛盾。

    一场意外成为了两家矛盾升级的导火索。2013年9月13日下午7点左右,王兰兰又同刘军争吵起来,起因是刘军的一个水果筐越了界。“当时生意很好,我有些忙不过来,为了方便顾客挑选水果,我就将水果筐向外挪了一下,熟料就越过了‘三八线’。”刘军在法庭上回忆道。

    在几分钟后,王兰兰竟打了刘军一耳光,刘军也还了一拳。随后王兰兰就用双手在对方身上乱抓,把刘军的上衣撕烂,并抓伤了刘军的胸部和双小臂。  

    两人随后被附近群众拉开。刘军也拿出手机报了警。随后刘军被行政处罚200元,王兰兰也被行政拘留2天。后经鉴定,刘军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刘军为此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一千三百余元。然而就在他找到王兰兰索赔时,对方不仅态度恶劣,还屡屡让其吃闭门羹。

    多次讨要无果后,刘军一纸诉状将王兰兰告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官判令王兰兰赔偿其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740.79元,并由被告王兰兰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刘军同被告王兰兰两人打架致使原告刘军受伤,被告王兰兰侵害了原告刘军的健康权,其应对刘军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刘军合王兰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结合公安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王兰兰担责80%,原告刘军自行担责20%。

    最后,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王兰兰赔偿原告刘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26.29元。

    本案主审法官吴琼琼提醒:许多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有的仅仅是因为一句话,而当事人就是由于这一时冲动,“咽不下这口气”,结果往往是既伤身又伤财。为此,她提醒广大市民,遇事一定不要逞一时之勇,要多学会“换位思考”,理性对待各类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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