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顾客白纸黑字前变"老赖" 商家诉至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14-01-10 16:11:00


    本网讯(罗珩 黄恒涛)  商家依照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为顾客的住房提供了装饰装修服务,双方也明确了装饰材料及安装等费用,但是在白纸黑字前,“无赖”顾客居然变身“老赖”,拒付欠款,商家只能诉至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陈伟英支付欠款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孙凤娣。

    原告系贵港市港北区亿家能装饰门经营部的个体经营者,2011年6月18日,原告的员工吴惠丽与被告签订《亿万能装饰城订货单》,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北段龙脉华庭小区一住房提供装饰装修,并约定了装饰材料及安装费用,被告先预付定金500元,余款于安装完毕一次性付清。被告于当天将定金500元交付原告。

    2011年7月31日,原告完成装修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6100元,扣除定金500元,被告尚欠5600元未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计欠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有订货单、结算单等证据证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装修义务,被告除支付定金500元外,拒不支付剩余装修款56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6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00元定金,因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原告自愿选择适用违约金,因此,应适用违约金,对该定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5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1年8月1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应以法院核定的为准,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陈伟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