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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豪车撞伤人 医院手术忘取棉片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3 09:41:25


    本网讯(余志刚 莫孟姣)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一市民在自家租用的商铺内卖货,突遭一辆轿车闯入将其撞成重伤。在医院进行手术抢救时,医生又将一块止血棉片遗漏在患者颅脑内,患者最后医治无效死亡。于是受害人家属将肇事“美女”司机、事故医院两方告上法院,请求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一、由被告河池市某医院支付赔偿款391661.76元给原告王立章、王萌纹;二、由被告卢兰芬支付赔偿款314423.08元。

    2011年8月14日中午,覃花秀正在商铺内卖货,被告卢兰芬驾驶丰田小轿车越过街道中心冲上人行道后冲进商铺将其撞伤。覃花秀受伤后即被送往被告河池市某医院治疗,其伤势诊断为: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枕骨线性骨折;2、两肺创伤性湿肺。

    当日17时10分,河池市某医院为覃花秀进行开颅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次日,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神经外科教授到河池市某医院会诊,并于同日20时为覃花秀行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气管切开术。8月30日,覃花秀转入神经外科治疗,经检查提示颅内感染,医院便先后为其行左、右侧脑室YL—I型针刺外流引术。因体温上升,覃花秀于2011年9月22日被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下称区人民医院)外科重症监护室救治。

    2011年10月13日,区人民医院对覃花秀行右侧额颞顶开颅炎症病灶切除术+脑室脓肿清除冲洗术,手术记录有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于颞骨蝶骨嵴硬膜之间见一块带丝线疑似棉片样物。因被告河池市某医院、卢兰芬未继续支付其医疗费,2012年6月18日,覃花秀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93725.24元。

    在诉讼过程中,河池市某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覃花秀的治疗结果与被告之间有否关系以及所占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下称北京法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覃花秀因肺炎于2012年9月10日在区人民医院死亡。

    根据原告的丈夫王立章、原告的女儿王萌纹的申请,法院依法变更本案原告为该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向鉴定部门申请变更了鉴定内容。北京法源鉴定中心意见为:河池市某医院为患者覃花秀进行颅脑手术中存在遗留医疗物品的医疗过错,该遗留物与患者颅内感染发生发展存在一定关联,对患者的最终死亡结果参与度拟评为C级(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花秀因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被送进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又因医院的疏忽而发生医疗事故,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即被告卢兰芬和河池市某医院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覃花秀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在认定两被告赔偿责任比例时,必须以两个侵权人各自的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依据,其行为原因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

    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本案必须借助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确定医院的行为对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受法院依法委托,围绕“河池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覃花秀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关系,医院所占的责任大小比例是多小”等问题作出了相关鉴定。

    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作为案件认定责任比例的依据。从该鉴定意见看,河池市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的最终死亡结果参与度拟评为C级(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又因河池市某医院存在未如实记录病历等过错,法院在其参与度系数值范围内决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卢兰芬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原告王立章、王萌纹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9154.40元和门面财物损失费43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河池市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91661.76元,扣除其巳经支付的20万元,实际还应支付391661.76元;被告卢兰芬承担60%的赔偿责任,加上门面财物损失费4300元,即891792.64元,扣除其巳经支付的577369.56元,实际还应支付314423.08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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