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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病人手术未能“保命” 医院无过错免责
发布时间:2014-01-13 08:55:12


    本网讯(吕莉 劳秋艳)  1月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黄某忠、黄某容、黄某浩、施某理四人主张某医院应对患者施某去世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2012年2月16日,患者施某因“确诊鼻咽癌”到某医院就诊,并于当天入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2012年3月21日,该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对症处理。同年4月27日,该医院又对患者进行左眼内眦射波刀治疗。随后,该医院以患者病情稳定为由准予办理出院。黄某忠等四人认为,某医院是由于患者已无钱再住院,就以种种理由连哄带骗忽悠患者出院。随后,患者于2012年10月22日去世。

    黄某忠等人认为,某医院号称手术能够治好患者,其实并无确切的把握,该手术费用花费近11万元,不但未治好,还花尽了家里的积蓄,对外还欠了近8万元的债务。随后,黄某忠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某医院赔偿其四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费用共计64万余元。

    庭审中,某医院辩称:医院从未承诺能够治愈患者。患者病史清楚,诊断明确,患者在住院期间,该医院术前准备完善,严格履行知情告知,将手术风险及预后如实告知病人及家属,手术过程顺利,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系鼻咽癌病人,足量放化疗后复发,肿瘤侵犯范围广,恶性度较高,病变较晚期。就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尚无一种能够完全治愈恶性肿瘤的手段,患者最后死亡的原因,由于缺少相关的资料证实,不能明确,但患者死亡发生在2012年10月22日,距离从该医院处出院已超过160多天。某医院认为,患者死亡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黄某忠等四人认为某医院仅仅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未尽告知义务,与事实不符。对于医学会所做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某医院认为,其分析意见事实清楚,结论客观公正,对该鉴定结果没有意见。故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忠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某医院对患者施某的诊疗行为,经医学会鉴定,均认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在鉴定分析中明确某医院的检查、确诊、治疗、手术等诊疗行为符合诊断常规,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虽然患者确实曾在某医院处住院治疗,并在出院5个多月后死亡,但根据鉴定意见可知,患者的死亡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医院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亦无过错,黄某忠等四人在鉴定结论得出后,再行申请针对某医院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新的证据、新的理由,法院不予准许。而黄某忠等四人要求某医院就患者施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忠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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