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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拓展司法公开的路径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4-01-21 10:13:08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曾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程序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法院而言,其实质就是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当前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这项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讲,无论是在公开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还停留在“告知层面”,制约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如何深化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就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现状及其拓展的路径作一浅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存在的现状与弊端

    (一)司法公开严重滞后性。

    主要表现在:有的人认为实行司法公开是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也有人认为现在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深化司法公开会阻碍正常的审判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审判机关的权威。其次,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往往只是选择一些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内容加以公开,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司法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司法公开不能只局限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的公开,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对法院人员的投诉、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及处理等一些敏感、热点、焦点问题,也应予以公开。

    (二)司法公开便民性不足。

    在审判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司法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司法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社区、厂矿、企业”等活动,做到巡访、下访,却流于形式,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不善于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

    (三)司法公开形式老套。

    对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但在推行司法公开的实践中,一是缺乏调查研究。司法公开工作如何开展,公开范围多大,采取何种最佳方式和途径,如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没有进行有关研究,致使司法公开工作开展积极性不强,流于形式;二是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目前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行,依靠的是法院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没有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保障,“司法公开”难以持续、深入地开展。三是结合法院工作不明显。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但对于如何深化司法公开,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司法公开促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实效差。

    (四)司法公开效果不理想。

    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至于如何督促、如何考核、考核的标准、责任如何追究则没有规定。同时,基层法院因上级法院对司法公开没有刚性要求,对哪些内容应及时公开、公开的时机、公开的方式方法缺乏底气,导致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应及时公开的却错过了时机。加上基层法院自身物质条件缺乏,经费短缺,公开与保密无法界定等原因,制约了司法公开工作开展。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开拓展的路径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要将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争取人民群众支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形式,就必须解放思想,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让群众能够“监督”、“了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使法院工作走上“阳光大道”。

    (一)创新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司法公开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制度的保障。因此,要明确规定深化司法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司法公开的形式及其具体采取的公开措施,规定违反司法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其司法公开的定期考核、奖惩等,从整个大的层面来考虑如何深化司法公开,基层法院各科庭室队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工作措施深化司法公开,尤其是业务部门要不断深化执法过程的公开,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如立案信访等窗口部门工作程序的公开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等。

    (二)搭建平台,拓宽公开渠道

    一是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置宣传栏的基础上,开设电子服务查询系统,设立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将各部门所办案件及时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上传,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等,对处于审判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二是设立“司法公开墙”。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加强与各基层乡镇的联系沟通,争取在每一个乡镇机关所在地建"司法公开墙"或“司法公开栏”,更加方便基层人民群众了解和深入认识法院工作。三是探讨“法院开放日”。法院工作要逐步面向全社会开放,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法院,了解法院,促进法院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官民距离,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三)注重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送阅资料,邀请其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法院工作等方式,及时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形成互通信息交流平台,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而重信重访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院长接访日等活动,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答疑,增强说理性。对内,要加强违反司法公开的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告知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责任领导或者办案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做好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在巩固传统的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在法院周围制作宣传栏等方式的基础上,应创新宣传载体,用人民群众喜欢易懂的方式宣传法院工作,如利用“法律宣传手提袋”的形式向群众宣传法院工作。另外在人民法庭所在地建"司法公开墙",宣传人民法院化解矛盾、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果,便于当地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审判职能及法院工作动态,搭建起了审判职能宣传的窗口和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

    二是在电台、电视台等利用所办案件以案释法,宣传人民法院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动态等,利用广场的晚会直观形象的宣传审判职能,将法院工作、队伍建设、纪律执行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在深化司法公开中的积极作用,在外网上开辟司法公开专栏,设专人及时更新和维护,发挥互联网快捷方便的优势,方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确保司法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开的范围越广越深,人民群众的权益也就越能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法律落实成为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这需要人民法院深刻反思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司法公开意识,构建推动司法公开长期、持续演进的制度体系,真正树立起司法为民的理念,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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