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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调解
作者:范娜娜   发布时间:2014-01-27 10:52:54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一直以来,调解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案结事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完美地体现。随着司法为民工作不断地深入开展,民事调解越来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有别于诉讼外调解的一项调解制度,它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由法院主持理清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一经生效,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首先,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于民事审判实践中。本人在基层法院法庭工作多年,从事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感觉到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下面本人就民事调解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调解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即对调解的提起必为一方自愿提出而另一方自愿接受,或由法院主持人员提出,双方自愿接受,且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是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无论是在启动,还是协议的达成环节,都应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基本原则,案件诉之法院后,当事人享有选择判决还是调解权利,即使法官认为调解对双方更为有利,但只要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强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原则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程序合法,二为实体合法。程序上合法核心在于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实体上合法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实体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调解为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私法”行为及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决定调解协议的内容,故对调解的实体合法性应从最广泛的意义去理解,即只要协议的内容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存在诈欺和显失公平,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均应视之为合法。

    (三)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既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只有查明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抓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调解工作。但调解毕竟是与判决不同的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形成判决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被采信的证据不仅本身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而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举证、质证、认证来合成和验证。

    调解对事实的要求远不如判决那样严格,有些纠纷事实查得越清楚,是非分得越明确,当事人的矛盾就越深,越容易激发有理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理不饶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破罐破摔”,反而使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在程序和实体上不违法,对于该原则,法院审判人员不必过于追究。同时,还应修正判决与调解的关系,进一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很好地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

    二、调解的方法

    (一)以案释法,定纷止争。在办理案件中宣传法律是办案人的工作之一,当事人到法院解决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自身利益,但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却是知道有限,常常拿乡规民约和常识来权衡自己的纠纷,使双方纠纷陷入各执一词的境地。当然只有在案件事实查清,分清是非并得到双方的认可后,才具有调解的良好基础。对事实认识不一,因误会导致出现案件认识混乱,没有头绪的情况,所以有时候主持由双方出示证据,算经济帐等调查准确案件事实是必要的。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清楚了,对法官的信任也增加了。接下来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自己当法官处理自己的纠纷,以“要想公道打个颠倒”的俗语点醒当事人。案件查明了,道理清楚了,责任自然显而易见。当事人对自己应当获得利益或承担责任有了明确的认识以后,对其自身利益的判断“心中有数”,调解基本上也就水到渠成了。此类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类案件中效果显著。

    (二)理清头绪、抓住焦点,“对症”调解。“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须先把握局势,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作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该把双方当事人隔开,相互避开对方的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以情感人促调解。在民事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夫妻、家庭成员、乡亲、生意伙伴,双方本身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做调解工作,离开双方的这层关系是很难使双方相互让步达成调解工作的。调动当事人的情绪,适当发挥亲友团的作用,让当事人即能够解决矛盾,又能够使亲情得到修复,这种方法在离婚、子女抚养、合伙、赡养、邻里关系等类案件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面对面的调解,即把当事人召集到一起面对面的调解,这种方式主要在双方对立情绪较小,调解意愿比较强烈的情况。

    (五)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即把当事人召集在一起或分别传唤分开询问调解意见,这种方式避免了当事人不肯亮底牌或对立情绪较强,使调解陷入僵局或局面不好控制,分别面对当事人可以向每个当事人陈述利害和调解方案的利弊,更容易使当事人减少分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也是法院经常采取的调解方式。

    (六)邀请第三方参加,俗称请外援调解,我国在基层有比较健全的民调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在农村,在城市也是一样的。村委员和社区的民调员有较深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经验,与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还比较熟悉,且在当地有较高威望,邀请他们参加调解无疑对调解成功是很有帮助的。

    三、调解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办案人要戒急戒躁,不能因为调解反复而发脾气、不耐烦。民事调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调解时我们要注意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分析矛盾焦点,针对焦点问题分析判断,根据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为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害,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与当事人接触中,应该讲究礼貌用语,尊重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平时注意提高自己的审判经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不断提高应付各种案件的调解能力。

    (二)对调解协议中可能产生歧义的部分要向当事人释明,避免有些当事人利用文字游戏,逃避责任,蒙蔽对方当事人。有些当事人人在事中迷,看不到调解协议中存在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内容,但是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挽回。造成事后当事人对办案人的不满,甚至引发上访后果。

    (三)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调解实施违法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法院作为执法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有些抱着不可告人目的双方当事人利用调解的特点,实施违法或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这是在办案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四)调解协议内容应准确和便于执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很可能造成双方各执一词,引起新的纠纷。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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