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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
作者:唐海奎   发布时间:2014-02-11 10:00:55


    【摘要】: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都是宪法和法律对公众权益的保护,但在司法操作中,会出现两者相互矛盾的情形。一方面,不公开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息封闭,会造成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相关信息,通过多方打听、人肉搜索等各种方式,也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造成侵害。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找到双方的平衡点,达到既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也最大化的满足公众对法院对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渴望。

    【关键词】:不公开审理 公众知情权 界限

    【引言】:本文通过对不公开审理和公众知情权的历史发展、概念的分析,试图找出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提出几点平衡和保护双方权益的方法。

    一、历史沿革

    不公开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专制力量的强大,一般对案件进行秘密审判。这与现代意义上的不公开审判不相同,到了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过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首次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了规定,不公开审理制度才陆续得到确定。

    知情权的概念最先由美国提出来。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首次通过法律确认了公众知情权。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情报自由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的权利。1976年,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确认了公众知情权。

    二、不公开审理的概念

    不公开审理是“公开审判”的对称,指人民法院不在公共场所办案而且不允许有旁听人员的审判方式。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公开进行。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法院的判决应当对外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的了详细规定,列明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还分别对未成年人案件、离婚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进行了特殊规定。

    三、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又叫做知悉权、资讯权、了解权,是政治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它分为广义的知情权和狭义的知情权。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和获取相关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五权说”,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与法定的知情权;二是“三权说”,即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三是“两权说”,即知政权与社会知情权。笔者认为,“五权说”中的法人的知情权与法定的知情权应该包含在社会知情权中,而不是与它并列。“两权说”略去了个人信息知情权,认为个人信息不应该为公众所知。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所以,个人的其他信息应当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因此,笔者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三个方面。

    四、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

    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在于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国家机密与公众对信息的知情和对法律的监督。那么理所当然它们之间的界限就应该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既保护了个人隐私、未成年的权益以及国家机密,也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监督。

    但是,现实世界中,人们总是在不知情或者不自觉的情况下打破了两者间的界限。如李某某等五人强奸被害人杨某一案发生后,个别媒体马上用实名进行跟踪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各种媒体也是众说纷纭。其实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知名人士,导致公众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各种各样的猜疑。在这里就出现了不公开审理与公众信息知情权的矛盾。公众希望法院毫不保留地将案件审理过程予以公布,然而,本案中有数名被告人未成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海淀区法院对本案不公开审理,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以来,很多学者都在强调保护李某某等几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而忽略了公众希望了解案件信息的渴望。因此,如何准确的界定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保护公众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那么双方的界限到底在哪儿呢?人们总是把不公开审理涂上神秘的色彩,不愿意把它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本就是司法环节上的缺失。当然,有人也会反驳:“把不公开审理案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那未成年人的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如何保护呢?”这些人已经把公众监督与不公开审理保护的权益相对立了。笔者认为,公众监督恰好是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保护。让公众了解审判过程(当然,这些信息不应该包括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可以有力的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因此,双方的界限就应该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基础上,有效的抑制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封闭,最大程度上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五、对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几点探讨

    实现公众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有效监督,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客观需要。如何适应新需求,改变旧理念,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不公开审理信息的渴望和对法律的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转变观念。不能一刀切,应该区别对待,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公开的则不应该公开,而对于那些事件本身、罪名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则应该公开。

    其次要完善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直接导致审判缺乏社会监督,公众因为不了解案件情况,容易产生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因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诉讼延期、分案审理、建立公布信息过滤审阅制度等方法,使自身的程序日臻完善。

    第三要完善网上信息平台。司法部门应该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筛选,通过网络微博、网络直播等传播平台,及时回复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以此来达到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消除公众的疑虑,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

    第四,要加强法制宣传。当前,相当一部分群众法律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漠,他们在具体案件往往并不了解,而跟着人云亦云,有的还在网络上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学法、守法意识,对一些典型案例,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方式进行报道,在全社会树立尊崇法制的观念。

    六、结束语

    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勿容置疑,公众对于相关的隐私和秘密应该保持一定的尊重,但是,人民法院也应该将社会普遍关注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结果及时地向公众进行公布,而不能漠视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因此,我们应当按照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积极参与平衡两者关系工作的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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