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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法院开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21 15:09:44


    本网讯(杨守金)  2月19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何显东、李钦、林熙、范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此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5月4日施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该院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何显东在钦州市城西高岭社区新来陈村何显东的住宅屋前空地处搭建一个加工棚收购和加工狗肉,并将加工的狗肉送到钦州市鸿发市场、南珠市场雇请黄某某等人销售给群众食用。期间,在被告人何显东的加工棚内,收购和加工一些用毒狗药氰化物毒死的狗。被告人何显东雇请被告人林熙、范雯帮宰杀或加工狗,被告人林熙、范雯明知加工的狗中存在被毒药毒死的狗,仍帮忙加工。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李钦拿一条用氯化物毒死的黑狗到该加工棚出卖,由被告人林熙经手代收购,得款50元。同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加工棚,当场缴获被告人何显东的毒狗药液体220ml,缴获被告人何显东加工棚内的狗肉和加工后冻存在钦州市农垦冷冻厂内狗肉共计2161.6斤。另从被告人李钦身上缴获塞有封蜡物的鸭屁股三只。

    经检验:被抽样检验的狗肉中氰化物呈强阳性、阳性或弱阳性;被缴获的液体氰化物呈强阳性;从被告人李钦身上缴获鸭屁股中封蜡的氰化物呈强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显东、林熙、范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李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书证等证据。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他们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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