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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2-21 13:43:16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数量占到了基层法院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并且这个比例还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开庭时缺席,部分案件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或者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致使诸多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般说来,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有效解决,而缺席审判则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缺席审理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二、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时造成的诸多困难

    1、是调解前置程序难以落实。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

    2、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真正目的难以查明。在一些公告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3、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缺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子女与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法院缺席审判一般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判归被告抚养,但这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但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做好庭前调查及准备工作。我们应尽量争取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及书记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能够电话联系到的当事人,应该弄清楚不来出庭的原因,告知他不出庭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2、在审理涉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可以结合原告的陈述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告知其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法院可作缺席判决,以引起被告人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3、适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单位调查了解婚姻情况,采取询问被告家庭成员,向基层组织、当事人邻居或知情者调查等多种方法尽量取得被告方的联系方式,避免和减少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虚假型离婚等现象的发生。

    4、妥善处理好离婚双方子女抚养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来抚养,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对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原告若同意抚养子女而主张小孩抚养费的,应做原告工作让其放弃抚养费的主张,并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抚养费。    

    5、财产分割判决要慎重。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审判人员难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不但有原告的陈述更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做出判决,对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足够充分证据的财产才能下判,否则不予判决。

    6、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尤其要针对性地加强民事诉讼法的普法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遇到诉讼时应积极面对,勇于应诉,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让他们能积极协助法庭审理案件,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缺席审判案件的数量。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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