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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说教入裁判的尝试和理由
作者:傅小林   发布时间:2014-03-03 10:06:07


    一、问题的提出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哺育之义,何况是人。作为子女,理应关心、爱护、抚慰父母亲恩,切忌落入“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巢穴。“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兄友子恭”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今我国进行和谐社会建设,这些美德更是推崇。……”这些文字是岑溪法院法官引用《增广贤文》、《孝经》、《三字经》等道德说教裁判父子分家析产纠纷案中的判决说理词,该裁判增加了文书说理的人性化,倡导传统美德。近日,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古稀父亲与知天命儿子家长理短、鸡毛蒜皮眦睚相持的纠缠,经过主办法官自始至终的疏导、调解,纠纷已得到“案结事了”。笔者认为,道德说教入判决书,有必要也有合理理由,是对当今法官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严肃的法律中附加感情用语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有益的尝试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许多的优良传统和道德规范。这些在当前社会都应提倡,法律判决用道德说教,严肃的法律中附加感情用语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给法律判决词注入了人性化的含量,值得尝试和推崇。因为,法律不是无情物,法理也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独特的艺术。为了开拓人的内在潜力,为了矛盾的及时化解,为了社会的和谐,矛盾纠纷需要用普遍认可的规范如道德规范和法官火热的心去教育、感化。裁判文书的说理之所以是一种艺术,因为法律工作者的判决不是一般的言谈,且不但要有一定的思想性,还需要有一种感染力,以调动双方的兴趣;它需要包含一种意蕴和哲理,以引起双方的思索,达到理想的判决效果。

    长期以来,我国的裁判文书刚性有余,情理不足,缺少“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是个缺憾。人生需要爱的温暖,就像沙漠需要绿洲,春草企盼甘霖一样。心灵的呼唤,离不开情感的媒介,思想的共鸣,也需要借助人性去撞击。人情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感召力量,是为人们所共认的。情不通,感情相悖,即便金玉良言,也免不了变成水过鸭背。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个特殊的教育工作者。教育不要停留局限于“晓之以理”、“绳之于法”,要将情理、法理有机地“结合”,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情理交融。“万事德为先”。引用《孝经》等经典言语的判决书,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以案说法,克服铁面无私冷峻的一面,更增添了人情味,彰显了人性化,对于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与道德并不对立,民事裁判挖掘法律蕴含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

    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规范化、法律化。正确运用法律进行民事裁判,本身就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过程。法律与道德绝不应当对立起来。民事裁判的过程与结果,绝不能够仅仅满足于不违背法律规定,而是必须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内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取向,在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下作出具体裁判。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重通过过错分析、责任认定等途径,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在依法保护权利、制裁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互谅宽容、和谐友善;通过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等制度的合理运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合理保护劳动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宣扬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重视和强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等家庭责任,增强公正司法的道德基础。

    因此,有必要提高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道德敏感性,在处理涉及伦理道德以及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的案件时,更应注重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努力通过以法说理、以法释法的方式,体现司法公正。这些均印证了上述道德说教入裁判文书尝试的合理和必要性。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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