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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解决林区基层法院复合型法官问题
作者:苗忠全 李忠   发布时间:2014-03-04 15:19:58


    基层法院对复合型法官的需求远远高于其他法院。原因在于基层法院的编制限制了法官的数量,进而限制了法官类型的分类和细化。在基层法院,尤其林区基层法院,不少庭室只配有一名审判人员,既是庭长,又是审判员,全庭的审判工作全由一人承担了。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时,都得依靠从其他庭室选调或者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方可组成合议庭,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多数情况下并非专业,进而审理案件时,并不能发挥合议庭集思广益功能,“陪审”等同于“陪榜”,归根结底案件还是依靠一人力量审结,从而也会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受到了极大影响。

    另外,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并且真实的情况:一起复杂案件,经过一审(组成了合议庭)、再审、二审,待发回重审时,已无有资格的审判法官审理了。只能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基于这个问题,还潜伏着另一严重问题,因为林区基层法院各庭室审判人员有限,仅用本庭审判人员能够组成合议庭都很难,一旦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再审时,主审的法官多数不会是专业的法官,因为在一审时就已用尽了,常常会出现后面的审判组织照搬前面的审判结果,极大地影响了重审和再审案件的质量,浪费审判资源的同时,更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这是其一,在立案信访方面,林区基层法院由于人员少,不少立案庭只配有一名法官。无论是立案接待,还是信访接待,对接待法官的要求应当与审判业务法官具有等同的标准,诉讼指导时,尤其诉讼风险提示中,接待法官更要求具备法律的综合水平,应对各种类型的案件,即要求精通民事、商事,又要谙熟刑事、行政,而且要做到指导、答疑思路清晰,风险预见相对准确全面,这样才不会误导当事人,从开始诉讼便给当事人维权指明了正确线路;信访接待相对咨询、立案接待要求更高,之所以成为信访案件,多数是因为在审判、执行环节出现了让当事人纠结的问题,接待法官要想缓解和化解信访矛盾,既要从法理角度分析问题根本所在,又要从情理和常理上让当事人接受法律僵硬的一面。当然信访问题不会单独仅仅出现诸如民事某一类方面,刑事、行政(赔偿)、甚至执行方面都会出现信访问题,一个立案信访的法官需要掌握多大涵量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化解矛盾的司法能力才能在这些方面做好、做精?另外,立案庭还承担着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再审案件立案审查职能,这就进一步对立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在立案信访工作方面对复合型法官的定位。

    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由于这项工作的职能在于监督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既然是监督,首先必须知道被监督的部门或者个人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怎样做符合法律规定,怎样做符合正确的操作规程,这些对审监庭的法官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和责任。打铁须得自身硬。作为审判监督部门的法官,自己首要的应该“该怎么做”。在审判、执行方面笼统地可以概括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要想在这两个方面裁量审判、执行的是否合法、合理(行政行为方面),对监督的法官提出的要求并不比立案法官要求低。

    笔者仅就民事案件列举,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在程序方面包括了是否应该公开、回避、举证时限、有无风险提示等,在实体方面首先区别民事方面的案件类型,是违约还是侵权,是请求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或者确认之诉,需要给案件定性。另外还得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针对这个问题,是程序还是实体一直存有争议)等方面。再有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文书说理结构是否正确,逻辑层次是否清晰,说理是否透彻等。如果监督法官具备了这些能力,他也成了合格的民事法官。当然,审判监督还有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与笔者前述的民事一样,都需要监督的法官具备较为的业务能力,才能发现实质的、关键的问题,进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出审判监督的价值和意义。再审案件的审理正是对审判监督法官在业务水平方面直白的检验,犹如立案法官处理信访案件一样。再审案件多为骨头案件,既然法律规定了这类案件由审监庭审理,就要求审监庭的法官必须具备“啃硬骨头”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单纯包括审判能力,还包括司法能力,协调能力等诸多方面。也意味着,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必须是个复合型的法官方可应对法律赋予的上述职能和权限。

    综上,可以看出复合型法官在法院的重要性。如何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培养复合型法官,是提高基层法院审判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关键所在。在此,笔者粗谈已见:

    1、从进门入手,法院进人注重加强法学专业的限制。现在不少大学生通过公务员录入这种途径考入法院,但这里也存有不少非法学专业人员,笔者认为,除财务、计算机管理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外,在招录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文秘、司法警察等,均应是法学专业。一是这类人员所学专业就是法学,掌握知识全面,不论常用法律,甚至国际法等方面也都有涉略,结合实践,一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二是基于这类人的理论水平,将来即使调换岗位,凭借上学时的法学理念功底,也能很快适应。

    2、加大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的范围。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范围内,力求让法院所有干警进行普遍的业务学习,对于新分颁布的法律、解释等可以适当组织相关法官学习,条件允许还以在让更多的干警参加培训,共同进步。

    3、定期轮岗。针对一些年长的法官也应加入轮岗的行列,既能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又能激发法官的学习的动力。当然轮岗制度在实行之初可能会对法院审判受到一定影响,因为会存在“新手上路”的情形。对个别案件的审判质量或许会降低,但这些都只是一时的,只要上述前两个方面法院做好了,“新手上路”的问题自然会避免。

    4、做好“传帮带”的工作。老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庭审驾驭能力强,而新招录干警则大多才刚刚迈出校门,虽然学历高、法律理论功底较强,但审判实践经验严重缺乏,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能力较弱。面对这一情况,老法官与新进干警之间结成一对一帮扶,年轻干警拜资深法官为师,从思想理论、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各方面展开传帮教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提高,增强了职业意识,掌握了业务技能,提高了庭审驾驭能力,促进了该院整体队伍素质的提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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