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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官去哪了》谈法官尊荣感的建立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3-19 13:49:06


    现代社会,法官生活在纷繁复杂的关系网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纷扰与诱惑,法官的自我认知容易混乱。法治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法官形成一种职业认同的司法尊荣――处在这样的职业伦理中,法官爱惜自己的尊严与名誉甚于一切,绝不容忍“讼托”对自身名誉的任何玷污,更不会将代表法官尊荣的法袍当作加入“利益共同体”的筹码。法官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光荣使命的特殊职业群体,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对审判事业怀有特殊的尊严感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法律、尊重事实、秉公办案的道德基础。

    就现实状况而言,目前,由于诸多原因,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的现象不可避免地有所存在。从推进法治进步的大局来看,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巩固法官队伍整体道德基础,提高法官队伍公正廉洁司法能力应当成为加强法官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课题。进一步加大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基础建设力度等措施,笔者撰写本文是想通过对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路径进行粗浅的探索和思考。

    一、什么是法官的尊荣感

    法官尊荣感,是法官对法官职业发自内心的尊敬,以及进入法官群体后对职业荣誉的自觉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感的产生,首先是对法官职业重要性要有充分的认识。法院是社会纷争解决的最后途径,法官就是要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是非依法作出判断,是百姓心中的“一杆秤”,决定着权利的确认、财产的归属,法官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纠纷当事方的最终利益,所以其工作具有无比的权威性。从法官自身而言,要懂得珍惜和享受这份尊荣,要恪守“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信守“慎独”的处事原则。法官工作的激情来自于法官内心对自己工作的认可,法官的职业尊荣,并不是来自法官这个称谓,而是法官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意义。这就需要从心灵上让法官滋养出一种对法的神圣情感;需要严惩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也需要国家为法官提供相匹配的地位优待和执业保障,发挥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这些综合手段。只有当法官牢固确立了献身法律职业的无尚尊荣感,他们才能在面对强权或干扰时,保持独立超然的职业良知,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追求司法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再有权利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而这时法官的权利就是无限大的了。但是如果法官渎职、为所欲为,谁还会去尊敬他们呢?当法官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就没有什么尊荣感了,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法官总是审判别人,却没人审判他们,自然容易膨胀,盲目尊荣。法官是个神圣而正义的职业,至少在大多数人看来他代表的就是正义和神圣的审判结果,一锤定乾坤,命运也掌握在他们的手上。笔者认为法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比普通人都要强很多,面对诱惑不妥协,真正做到君子之心,能够公正审判。唯有这样,内外相合,法官才能获得尊荣。也就是说法官的尊荣感来自于维护法律的公证与严肃。法官没有尊荣感反映了法律本身缺乏尊严、威严,在法律的震慑力远没有起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连法官也可以罔顾自己身份去以身试法。那么正义的天平就会向私利倾斜。所以法官首先应该敬畏自己的职业。起码他应该相信生命中有金钱买不到的东西。同时我们这个社会应该给法官以足够的尊重,最重要就是对法官司法独立的尊重。一旦失去了对职业的敬重,法官就会把职业看做发财的工具,也就无所不为了。所以我认为,法官之所以没有道德底线,正是因为他们被剥夺了独立司法的权力。自制力和监督固然重要,但是自身的德性才是根本。

    二、法官职业尊荣感缺失的原因

    法官职业尊荣感是构筑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职业尊荣感缺失是法官职业道德根基松动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法官队伍整体状况而言,法官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队伍,绝大多数法官忠于法律,爱岗敬业,司法为民。但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旋律之下,依然存在着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强的不和谐音符。

    首先,法官职业既是神圣而崇高的职业,也是规范性、严谨性、专业性要求非常严格的职业。法官是案件审理的主持人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者,理应带头遵守并执行法庭规则、庭审制度和司法礼仪,确保庭审活动在庄重严肃的气氛中顺利进行。但是,有少数法官由于职业尊荣感弱化,置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开庭时着装不整甚至不着装者有之;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和走动者有之;庭审中随便接听手机、收发短信、上网聊天者有之;当庭抽烟、吃零食、甚至打瞌睡、睡觉者有之;随意谈论与案情无关事情者有之;对庭审过程缺乏耐心,随意呵斥当事人者亦有之。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思进取,工作粗枝大叶,缺乏计划性、主动性、创造性,懈于办案,造成案件积压、逾期、久拖不决等状况,增加当事人讼累;有的法官制作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述理不清楚、引用法律不恰当、认定事实模糊,甚至为了省事,不核查、不校对,导致错误百出,引发当事人拿着法律文书到处上访的不良后果;有的法官工作敷衍了事,遇到困难复杂案件时,不是绕道走,就是推诿、搪塞,甚至让当事人感到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不仅不能化解纠纷,而且激化矛盾,虽然不是主观上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却人为地造成新的不和谐。

    其次,法官贪腐时有发生。近年来,据有关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应审判贪污腐败分子的法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者屡见不鲜,虽然事情发生在个别法官身上,但对法官群体的公正形象危害极大。现实生活中,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攀高枝、傍大款,自甘堕落,热衷于出入灯红酒绿的歌楼酒肆等娱乐场所,绞尽脑汁精心编织所谓的关系网,不以混迹其间为耻,反以声色犬马为荣;少数法官不惜丢弃法官职业尊荣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谋求权力寻租,处心积虑找外快、赚好处、谋私利;可以说,个别法官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职业尊荣感的意识,只要案件上手,就思量着如何收贿索贿,巧取豪夺,更有甚者,利欲熏心,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克扣、挪用、贪污当事人钱物,甚至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私自伪造法律文书企图瞒天过海,从中渔利,中饱私囊。

    再者,工作压力过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增多且日趋复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收案数量明显增多,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办案难度空前加大。但与此同时,由于编制员额的限制,各级法院并没有因为收理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法官人数。

    举两个例子,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17名法官因“待遇低、压力大”申请提前退休,广东湛江9名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法官被“讼托”拉下水,在司法系统并非孤例,但像该案这样,“讼托”投资诉讼、经营案件俨然公司化运作,同时将9名精通法律的“执法者”变成了“枉法者”,并不多见,让人震惊。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把“讼托”比成腐化司法公权的“苍蝇”,那么被拉下水的法官就是“有缝的蛋”。因为在职业伦理上存在自我认同的危机,有的法官对于公正司法的法纪要求不屑一顾,自我保护屏出现裂痕,让“讼托”有机可乘。

    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会被“银弹”击倒,甘为“财色的奴仆”,固然与监督乏力有关,但也暴露了他们低弱的自我免疫力。在这些法官眼中,身上的法袍并非职业尊荣的羽毛而是可以用来交易的砝码。于是,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出现了选择性执法,有钱积极立案,无钱立案消极,甚至人为制造诉讼难,逼迫当事人转而寻求“诉讼掮客”代打官司,自己则从中牟取私利。这也再次将基层法官的生存困境呈之于众。法官待遇低、压力大,几乎成了老生常谈的 “老大难”问题。历次司法改革都有“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之类的口号,结果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令广大法官越来越寒心。而与低待遇相对应的,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已经达到1000余万件以上,而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各级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法官大量流失,甚至因不堪重负而自杀的现象,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有人说,现在司法腐败现象那么严重,凭什么还要给法官特殊待遇?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悖论。当然,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但当前体制下,司法腐败也是可以部分通过加强监督制约,引入高素质人才来遏制的。如果法官职业既缺乏尊荣感,待遇又十分低下,这份工作又怎么可能留得住优秀人才,几年间全国法院流失了近两万人,其中不少是各部门的业务骨干。现实的状况是,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的当前,法官办案数量逐年增多,满负荷运转甚至超负荷运转已成常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却要面对越来越多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矛盾,案件法律关系呈复杂化倾向,当事人对法律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给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并且这种心理压力呈持续发展状态,而疏解法官心理压力的机制尚未形成,法官无法走出疲惫状态下机械重复办案的阴影,其职业尊荣感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从业风险增加。法律是人们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准绳,法官在捍卫神圣法律底线的职业生涯中,理应受到来自各方的尊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现实情况是法官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职业风险。一方面,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希望自己一方胜诉的强烈诉求。但是,判决结果肯定有一方败诉,一些失去理智的败诉方当事人往往主观臆断,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而心怀怨恨,进而仇视法官,轻则辱骂、诽谤、胡搅蛮缠;重则围堵、跟踪、人身攻击;甚或恐吓、侮辱、伤其家人,在法官的基本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遑论职业尊荣感了。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大众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建立,一些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信访不信法,也确有一些接访人员为了息事宁人,让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得到了非正当利益,这更是助长了少数涉诉人缠访、闹访、恶意上访的气焰。特别是一些败诉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罔顾法律,无视事实,恶意上访,损毁法官清誉,致使法官在结案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反复做解释说服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即使遭受公众的误解和非议,也很难为自己证明清白,这对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是一种巨大的阻碍。再一方面,随着法院内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各类指标性考核,要求之严格日甚一日,这在提高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也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紧迫感,且不说错案和案件瑕疵的责任追究,只是数十项考核指标中的某一项若有闪失,也会被通报批评,并且这种批评并不因案件的难易和繁简程度不同而区别对待。这对于常年跟大量案件打交道的法官而言,心中的危机感自然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极少数法官违法犯罪,对法官队伍的整体美誉度和社会公信力带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以至社会舆论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不高,使得法官队伍对社会认同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职业尊荣感弱化。

    第五,难以独立办案。从本质上分析,法官职业尊荣感应当建立在独立办案的基础之上,离开了独立办案,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则无从谈起。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法治环境建设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要真正做到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就基层法院而言,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本土法官",辖区范围有限,人口相对固定,一旦有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拐弯抹角托关系找人跟法官说情、打招呼,说情者的身份、地位、与法官的关系等因素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办案态度和裁判尺度。再者,当今社会已经是信息传播非常迅捷的"自媒体"时代,一些当事人和案件代理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主观臆断审判结果,借助媒体,特别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体,恶意炒作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法官独立办案。

    此外,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来自地方领导的干预。目前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和法官的职级待遇均由地方保障。有些地方领导为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遇到涉诉案件时,有时会对具体案件作出详细指示,甚至明确要求如何处理,而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指示,有可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或相悖。如果违背领导意图,坚持依法办事,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完全按领导指示办案,又有可能违反法律规范。由此可见,行政干预已成为横亘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依法独立办案"之间,无法回避的"一道坎"。

    第六,职业保障偏低。法官是高贵而体面的职业。法官不仅享有优厚的经济待遇保障,并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倍受社会公众尊敬。反观国内法官队伍现状,由于岗位相对固定,员额限制严格,职级晋升缓慢,与同学历、从事其他职业的同龄人相比,法官的职级总体上远远落后。在基层法院,有不少法官到退休时,连副科级都无法解决。随着"阳光工资"的实施,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贫困法官"、"草根法官"比比皆是。对于那些家庭负担较重的法官而言,清贫就意味着穷苦,为了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只能不堪重负,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举一个例子,某地一位法官从2007年到2013年,工资从入职时的2000多元涨到了近4000元,但房价已经从均价3000元直逼10000元,期许已久的福利房却迟迟没有动静。这些都不断敲打着法官想要在这个陌生城市生根发芽的愿景。但是,从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来看,进入法官序列的要求、标准比从事其他职业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付出更多。这种高准入低收入,付出与回报比例失衡的现象,导致一些法官职业尊荣感缺失。依法办案乃法官之天职,这自不待言,但如果不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全面、综合考虑法官在社会、司律活动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的特殊需求,使得法官在生活、工作中处处受到掣肘,并且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完全寄托于法官个体的道德操守而非制度保障,恐怕于此妄谈强化职业尊荣感,只能是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

    三、如何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从事的职业怀有特殊的尊严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事实和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把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作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和艰巨的社会使命,这也为法官职业尊荣感赋予了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和历史责任。“人民法官为人民”,这就是说人民法官必须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人民法官通过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重要指导思想的始终坚持,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人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只有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才会得以充分的实践和体现。人民法官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职业尊荣感。这也就要求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必须首先培养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公正,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重要前提;廉洁,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有力保障;为民,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价值追求。同样,人民法官只有在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驱使下,才会更加珍视自己的职业为生命,才会为提升职业尊荣感而付出百倍的努力。

    首先,要解决法官群体 "吃有粮、居有房、穿有衣、病有医"的基本需求,让法官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并且能足够体面地生活。因此,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应当重视法官群体的合理需求,至少要满足法官群体小康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尽可能加大物质激励力度,让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不为衣、食、住、行犯愁,使其拥有从容、无忧的生活,从本质上保障法官群体具备爱岗敬业和捍卫法律的物质基础,做到"不为五斗米折腰"。

    其次,就法官职业而言,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法官因当事人不满判决,而受到恶意伤害的案件发生,居中办案却招致人身威胁,这不仅是法官职业的悲哀,更是法治环境的悲哀,令人扼腕,引人深思;近年来,各地法院收案数量呈井喷式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空前突出。法官工作压力大、心理负担重的现象较为普遍,积劳成疾甚或英年早逝的法官已非个别;现阶段法官群体的经济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但法官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却非常人所能想像,应当说,这对于法官群体是极不公平的;从司法工作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规律来看,法官群体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且缺乏流动性,因此,在制定和完善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级晋升和工资标准等相关制度时,确保法官能够在勤勉工作的基础上,以及可期望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回报。

    再者,法官也有其自身的归属需求,与常人一样,法官同样需要来自亲人、朋友、同事的认可、关爱和信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具有法院自身特色的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符合法官身份的联谊活动,针对法官的学养、性格、阅历不尽相同等特点,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社交观,从根本上意识到"交良友相互促进、交损友被拉下水,慎交友有益身心健康,滥交友有失自我身份",从而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职业道德规范性要求。同时,每位法官的内心深处都希望能够在生活、工作中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尊重。满足法官的这种需求,就能够更好地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如果一味地压抑法官尊重的需求,将会导致法官产生自卑感、弱势感、无助感,从而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从法官职业特点出发,大力营造尊重法官的社会环境。表彰奖励、晋级晋职、宣传报道、改善办公条件等等都是必要的举措。当然,满足法官尊重的需要,还要解决好法官自尊的问题,要积极引导法官学会自尊自爱,想要别人尊重自己,自己必须要首先尊重自己,不说与身份不符的话,不做与身份不符的事,不交与身份不符的友,努力培养洁身自好,积极健康的高尚情趣,树立法官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四,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着自我实现的欲望和需求,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求,不仅要为法官提供展示才华和风采的舞台,而且还要努力让法官具备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在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果断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常态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制度,让法官始终处于"学习、提高、再学习、再提高"的良性循环之中,达到丰富知识,提升能力的目的,从而提振自信,聚精会神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充分展现自己精湛的业务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达成自我实现的需求。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满足法官不同层次的需求,必须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全面实施。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尊重、敬仰,另一方面源于法官内心的光荣、满足、幸福。因此,既要重视外因方面氛围的营造,也要注重法官自我潜能这一内因的挖掘,与此同时,还要在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方面狠下功夫。只有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才能通过强化职业尊荣感,进一步激发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担当意识,自觉地朝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法官梦"迈进。

    第五,法官的尊荣感在于通过自己的亲历亲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一些社会矛盾,将失序的社会细胞调整到正常的轨道。在以往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观念误区,即立审执分立,要求立案、审判和执行互不相干。一些法官存在只重判决、不重执行的思想,以审执分立为借口,只管文书下判,不管文书履行。也正由于这种思想的支配,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程序不当、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反感。试想,当法院作出的裁判成为一张张“法律白条”,当胜诉方发出了“判了有啥用”的感叹,当败诉方发出了“判了又怎样”的叫嚣时,法官的尊荣感如何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又如何彰显,这就要求法官的尊荣感要体现出对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职业的高度认同。只有对国家忠诚、对法律信仰、对法官职业高度认同,才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才会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的尊荣感不仅关乎个人名誉,更重要的是关乎集体声望。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以彰显。因此,法官要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确立“分工不分家”的意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助意识、团队意识,树立立审执并重的工作理念,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应当注重在确保实体合法的前提下,突出程序合法。结案只是法官的最低目标,实体正义和程序完善才是法官的最高目标。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率。时刻要牢记,“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同时在确保审判效率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果。效果主要体现在审判的实际结案率和执行的实际到位率两个指标上。办案就基本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法律宣传。宣传到位,有利于突出法院工作亮点,对外可以取得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对内可以提供工作的交流和经验的参考。

    第六,从推进法治进步的大局来看,还法官职业尊荣感,使法官职业能真正吸引优秀人才,已是当务之急,而且需要全社会整体推动。据了解,这一轮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已被列为重中之重,但相关保障政策的倾斜,却更多体现在公安队伍身上。在许多地方,警察的工资福利都已远远高于本地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待遇当然应当提高,但如果厚此薄彼,冷落司法,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地方存在着公务员待遇低、压力大。这是普遍现象,要解决也应搁在一起统筹协调,法官凭什么搞特殊化?这类想法,不仅其他公务员有,在人事、财政部门中也广泛存在。提高法官职级、待遇,本来就得靠这些部门办理。办事者思想有疙瘩,司法改革者有再美好的设想,也只能是一厢情愿。更何况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身就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其实,司法之所以区别于行政,一是法官说了算,法院是任何纠纷的终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此外,法官的职业门槛亦高于一般公务员。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过渡、培养。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官薪酬,要高于相同年资或层级的公务员。

    笔者期许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司法职业的重要性,摒弃门户、利益之见,及时决策,重塑全国广大法官以职业尊荣感。尽快实现法官单独序列,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提高法官审判津贴,实现法官薪资逐年增长;通过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将经验丰富的法官留在办案一线;禁止党政机关干预司法,不得再让法官承担招商引资、街头维稳、强制拆迁等与司法无关的工作。只有令司法按自身规律运转,令法官享有职业尊荣感,健全法治的实现,才有希望。同时,鉴于法官离职的现象,一些法院也开始尝试改革。比如审判长负责制等,每位审判长代领一个团队。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安排团队成员的工作、考核等。

   第七,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当前除了办案,法官还要被牵扯进大量与审判关系不大的事情,包括考核指标任务、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新闻稿件、调研报告、信访说明、市区两级的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文字工作。另外,纪检监察、政工等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法官,法官不审案,却要管理一线审判人员。工资相差无几。不干活的指挥干活的,这自然让法官心理不平衡。在审判一线,每个法官分到的案子不尽相同。有些人专门处理一些知识产权之类“高大上”的案件,有些法官却只能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类的案件。这也是法院内部不平衡的因素之一。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单一,老百姓几乎所有纠纷都需要法院来处理,对法院的指责越来越多,需要全体法官来处理。可后勤法官不愿意到一线工作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一线法官拼尽全力往后勤部门挤,两边的人还互相指责,最后导致一些人要么离开法院,要么想尽办法到后勤部门工作。因此,要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专业职务序列。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结语

    综上,法官的尊荣感的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官的尊荣感建设中,一方面,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廉,践行“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另一方面,法官要在被动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主动提升法官形象,守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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