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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庭上演荒唐一幕 原告抢走被告证据
发布时间:2014-03-20 11:58:51


    本网讯(钟兰芳)  3月19日,福建省福安法院庄严的法庭内上演了荒唐的一幕。在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林某所有权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在质证环节,法官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交由原告方质证,不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证据当场抢走,并锁在其所带来的密码箱中。

  主审王法官当即警告制止并对原告方进行训诫,原告方仍拒绝打开箱子。王法官向法庭内所有人员重申法庭纪律,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地方,不可亵渎,当事人、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如原告方仍不听劝阻,拒不交出证据,法院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在王法官的耐心教育下,原告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出了证据原件,并保证以后一定遵守法庭纪律,决不再犯。

    据了解,福安法院注重机关安保工作,当事人进入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安检,法庭安检口有三四个法警值守,检查十分严格,打火机、管制刀具、照相机、录像机、电脑等都不得携带入内,枪支更无可能。本案中的原告方除了密码箱外,还携带了照相机和摄像机,只不过在法庭安检入口处即被扣下。

    王法官告诉笔者,诉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不意味着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可以随意而为。常见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除了携带参与庭审禁止携带的物品外,还有当事人开庭迟到、缺席等,王法官介绍说:缺席庭审或出庭迟到的当事人,原告被视为自动撤诉,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

    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其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或抗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那么,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如何处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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