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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被判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3-31 10:07:13


    本网讯(余道治)  经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父亲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今年3月28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孩子变更由母亲抚养。

    张辉与王晓兰于2002年结婚,2003年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张小花(化名)。2004年,因感情不合,王晓兰到法院起诉与张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小花由张辉抚养。

    离婚不久后,张辉再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由于后妈不太喜欢张小花,张辉在2009年8月将张小花送到爷爷奶奶处由爷爷奶奶照看。王晓兰在离婚后也已再婚,并和丈夫一起到厦门做生意,经济条件较好,但遗憾的是王晓兰一直未再生育。与张辉离婚后,王晓兰经常会买些衣物等生活用品去看望张小花,并给张小花设立了银行账户,经常给张小花汇钱以供其学习和生活所用。

    2013年的一天,王晓兰在一朋友处得知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于是在2014年2月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在王晓兰起诉材料中,还附有一份张小花写的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的申请书。

    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全面的培养,帮助子女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在无特别情况之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可替代的。张辉作为判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条件却不对张小花尽充分的抚养教育义务,现在张小花愿意与王晓兰共同生活,且王晓兰也具备抚养张小花的条件,法院遂判决张小花从2014年3月28日起变更由王晓兰抚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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