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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者新买汽车有瑕疵 商家举证不能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4-04-01 10:37:48


    本网讯(盛月辉 郭基文)  新买车辆在车速40-50公里时发生抖动,一些老司机都说这不太正常,车辆有问题,但商家称这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意更换,买车不成反闹心的李超只得向法院起诉。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由被告鑫众汽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110000元预付款、2000元定金。

    原告李超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鑫众汽贸订购“2012款2.0L豪华版别克君威”汽车一辆,被告收取原告2000元定金,并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1月20日前交车,延期交车超过1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了原告110000元的购车预付款。

    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到九江别克4S店提车,原告亲自试车、比较后,选中一辆汽车。由被告作为购买方从九江4 S店购买了该车,并支付了该车的价款。在李超开车回铜鼓的高速路上,该车以40-50码的速度行驶时,有抖动现象发生。汽车开回铜鼓后,李超将该情况反映给被告,因担心是汽油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辆抖动现象,双方将该车原有的汽车全部放出来,加上新油后再试车,该抖动现象仍然存在。原告据此认为汽车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接收该车,并要求被告换车或是解除合同,但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购车预付款112000元。

    被告辩称,抖动现象只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正常摆动,不影响使用,不属于质量问题。该车在出厂时经厂家检验合格并配有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不同意换车,也不同意退款。如果原告执意退车,原告就应将该车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如鉴定是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我方无条件退款,否则不预以解除合同、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认为诉争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0-50公里时出现的抖动属于汽车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虽然被告提供了厂家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但通过庭审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诉争车辆在行驶速度至40-50码时会出现抖动现象,而被告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并不能排除诉争车辆的抖动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由被告举出证据证明诉争汽车存在的抖动现象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而合议庭也在庭审中告知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汽车在速度40-50公里的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但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将诉争车辆提交相关鉴定的申请,应视为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为此,法院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上述规定适用上有一定的限制,对象上,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因为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或科技含量较高,或技术性较强,或结构程序复杂,消费者缺失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隐蔽瑕疵,处于劣势;时间上,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消费者一旦发现瑕疵,须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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