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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 促进官民和谐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4-04-01 09:04:22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特别是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引发的敏感性、群体性行政争议,矛盾尖锐、情况复杂,单靠判决往往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并且,行政诉讼所牵涉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矛盾十分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民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反映非常强烈。如何在法律的原则下追求行政纠纷化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给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观念、司法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法院的裁判不仅只是一种事后的纠错与查缺补漏,更重要的是发挥和运用好司法对依法行政的风险逆推与防范功能。所以,只有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探索“诉前沟通、诉中协调、明理释法”的行政诉讼模式,才能促进官民和谐。

    坚持能动司法,加强诉前沟通。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机制,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一方面,法院应及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通过了解个案的背景、纠纷产生原因和当事人诉讼目的等情况,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以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宣传工作,引导其接受协调与和解。同时,加大协调力度,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解,促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和谐。特别是对那些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尽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力求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产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坚持能动司法,注重诉中协调。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从实际上效果出发,采用“圆桌式”模式进行协调和沟通,为“官民”矛盾的化解提供平台;法官从高高的审判席上走下来,脱去了法袍,放下法棰,少说、不说“法言法语”,多用平民化的语言,用最能说服人打动人的话语做工作,让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等诉讼当事人在自然、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心平气和地充分说明理由,促使和引导行政机关从单纯被动接受司法审查向主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转化。如此一来,“官”与“民”不仅在诉讼地位上,而且在外在形式上实现了“平起平坐”,同时也少了一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差别,多了一些服务与被服务的成分,增强了审判人员及行政机关代理人与行政相对人的亲和力,从而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最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坚持能动司法,耐心明理释法。现实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担心“官官相护”、打击报复,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将释法明理贯穿于案前、庭前、判前、判后,实行全程释明,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首先,做好诉前疏导,阐明对簿公堂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利弊、风险,让当事人在“诉与不诉”之间更加理性的进行选择;对于起诉态度坚决的,在确保中立的基础上,加强诉讼常识的指导,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营造公平诉讼的氛围。

    其次,做好判前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合理预见裁判结果。

    最后,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法官要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特别是对败诉的当事人,必须认真解答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规定、裁判理由等方面存在的疑问,详细释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让其能够清楚的知道案件是“怎么判的”和“为什么这样判”,竭力减少当事人的误解、不必要的上诉、上访和缠访,从而达到服判息诉、矛盾纠纷化解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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