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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度   发布时间:2014-04-03 16:09:26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作为一名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法官,如何有效地践行群众路线思想,切实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最为关心的问题。昨晚一夜未眠,回顾多年来在司法工作第一线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的情况,强烈的使命感再次勾起了我写这篇文章的冲动。使我难眠的是,这么多年来办理过不少案件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或心理障碍患者的案件,他们每个人每天都被无端的痛苦折磨着、每天都在挣扎着生活。可一旦惹上官司,他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各种原因时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不能得到保护。随着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显得犹为重要,在这里我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感触和看法。

    先说一说自己承办过的、感触比较深的两个案例:

    二00九年的春天,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县丰收一场七连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男方叫单平德,是男方提起的诉讼。他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一个儿子的抚养费。这一切与其他一般的离婚案件诉求并无二致。但在女方被传唤到庭时,我发现一个问题,这个女的表情呆滞,动作僵硬,可以说如果她走在人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她的异样。因为我以前学过医,在学习《诊断学》这门课程时学过精神病学。依我的经验,这个女的应该是患有精神病,至少是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当时我们法院要求比较严,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一般不允许延期审理,但我认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应当延期审理,待到被告家里核实(看看女方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情况后再决定怎样开庭,于是我向庭长报告了我的想法。

    我们庭长在当地也是一个享有很高威望的专家型法官,听了我的汇报后,当时我们庭长不同意。他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也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法官不能主动认为,应当继续开庭。后来经过一番周折,找了院领导,案件才得以延期。在案件延期审理期间,我来到当事人家中一看,令我非常吃惊,情况比我想象的还要遭,女方从生第二个儿子后,就一直住在一个鸡窝里,平时吃鸡食,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经过了解后得知,这个女的从生第一个儿子后,就不正常了。但在农村,知识相对缺乏并且思想过时,当时他们家里人认为这个女的不干活、好吃懒做是觉得自己为男方生儿子了,“有功了”的心理造成的(老家人的习惯思维),不是什么病。

    等到生第二个儿子后生活就不能自理了,但家里人也还不认为她有病,只是认为她太懒了,于是开始打她,欺负她,夫妻感情渐渐的疏远了。女方父母都在甘肃老家,这里没有任何亲戚,于是伦落到现在的地步。鉴于女方的情况,肯定至少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于是我果断通知她在甘肃老家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患精神病的女方利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

    另一起案件是我院去年年底受理的阿瓦提县唐木托拉克乡巴英达克村的一个赵姓男村民起诉的离婚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发现女方回答问题不能切题,有点象喝了点儿酒的样子,经休庭询问,女方并未喝酒。凭我的经验认为这个女子患有精神病,可男方坚决不认可,还上访告我坐偏了法官的位置。后来经过我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男方终于同意对女子进行精神病鉴定,不出我所料,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已有五年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往后的处理就不用说了。

    这两起案件,使我感触很深。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谁都知道应当有法定监护人代理诉讼----老百姓知道,法官知道,没有人会提出异议,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可是精神病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呢?他们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呢?这是一个严肃和现实的问题。

    为了后面问题论述的需要,我先谈谈精神疾病的种类和症状,让大家对这类疾病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精神病只是一个概括名词,其实精神疾病种类繁多,有急性或慢性,亦有温和及严重之分。常见的精神病有以下几种:1.强迫心理症.病者的脑中不断重覆一些思想或意念,驱使病者不断重覆和无法停止某些行为,例如不停洗手、不断检查门锁、煤气掣等。患者的临床表现可分为两大类:强迫观念及强迫行为。强迫观念是一种思维障碍,患者常纠缠於一些毫无意义的想法上,如“人为什麼有两只脚?”;强迫行为是一种不合逻辑但又不能制止的行为,常与强迫观念同时存在。2.焦虑症.最突出的症状是精神及躯体的焦虑反应,但却往往无特别可理解的原因。急性焦虑症患者,表现极度紧张、忧虑、心跳及呼吸加速、出汗、恶心呕吐、腹泻,更严重时会感到烦燥不安、瞳孔扩大、感到巳濒临死亡或将要发疯。慢性焦虑症患者,主要表现一般焦虑症状,或会持续几个星期,经常觉得紧张、疲倦,神经过敏,精神无法集中,常因些少事情而忐忑不安。3.抑郁躁狂症.大概百份之一的人口可患上此病症,有些患者会极端忧郁,另一些则极端兴奋。4.抑郁症.悲观、缺乏自尊与信心、过度内疚;精神不集中、善忘、思考缓慢;失去活力、不愿做任何事;厌食、失眠;有自杀念头。5.躁狂症.长期情绪高昂、过度活跃;多话、举止轻狂、不切实际、好花钱;自觉精力过人,毫无睡意;自尊膨胀;烦燥易怒;对事物反应过敏,有时甚至不可理喻。6.精神分裂症.最常见的一种精神病;思想紊乱:思维不连串、缺乏逻辑性;常有妄想或妄信,如经常以为自己遭人迫害,或将自己的地位、权力等夸大至难以置信的地步。认知紊乱:常有幻觉,会听到、见到或嗅到一些并不存在或其他人感受不到的事物。情感紊乱:对情感的反应不适当,有时反应可能过分敏感,有时却又没有反应。行为紊乱:言语动作呆板、重覆;或会自创名词或用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精神疾病和其他疾病一样,也有轻重之分,轻者生活能够自理,有些还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甚至干出一定的工作成绩,重者会意识混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知识普及不够,大家对这种疾病不是很了解,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这类病人,除非已经很严重了,他生活都不能自理了,一般不会认为他是一个精神病人,不会把他当成一个病人对待。如果是一个路人,大家一般会认为这个人性格怪、坏等等;如果是同事,一般会认为这个人傻、品质有问题等等。总之,社会对这类人的评价比较负面、不会很好。从表象上来说,精神病人首先会摧毁自己的情商,会遭到所有人的厌恶和讨厌,而不会象身体疾病患者那样得到同情和关爱;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在各种利益争夺中被边缘化。社会对精神疾病认知的欠缺导致的社会普遍对待精神病患者的这种态度增大了对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难度,因此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是艰巨和艰难的。

    但精神病人必竟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重要成员,属于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也同样应当得到社会的关爱,其合法权益也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司法者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负责。但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法官应懂得一定的精神病学知识。法官是处理社会矛盾的,社会问题是复杂的,而社会矛盾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要想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就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对人这种高级动物本身有深刻的认识。法官学习精神病学知识,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初步辨别健康的当事人和有一定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当事人,这样就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了良好的知识基础。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每一个党员、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如果在工作中,仅仅只是想着怎么能够完成任务,怎么能够摆脱责任,这是不会成为一个好法官的。一些法官办的案子,从法律上看应该没有问题,但当事人意见很大或社会效果很差就是很好的证明。对待精神病患者当事人的案件更是需要法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尽责对待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对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当事人,根据法官的经验判断其病情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轻微,思维清晰能够凭借自已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不予干涉,可由其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二),对于有一定精神疾病症状,基本生活能够自理、意识尚清但明显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或由成年近亲属代理诉讼。(三),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主动干预,指定其近亲属为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进行司法缓助,指定律师为其进行代理。可能有人要说,法官凭什么认定某一方当事人有精神疾病呢?我要说明的是,要凭借知识和经验。我们在这里不是要从法律上认定他有没有精神病,我们也没有直接有效的方法为他们解除病痛,因为我们不是医生,我说的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实质上的公正。

    第四、加大错案追究力度。对于精神病患者为当事人的案件,应当或明知其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由于法官自己的不负责任--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应当指导而没有指导,应当主动干预而没有干预,导致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够参加诉讼,侵害了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属于程序不合法,应当认定为错案,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五、向有关组织发出关心精神疾病患者的司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当事人,我们不能任其流落街头不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结后,应当向有关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发出关心他们、为他们指定监护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他们一定帮助的司法建议,使精神疾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生活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现实维护、也能够得到社会应该给予的关爱。

    第六、向人大提关于防治精神疾病的议案。建议政府相关部分增加精神疾病治疗机构的设置,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精神卫生健康需求。据权威学术研究表明,90%以上的人都有可能患上精神疾病。现代生活的压力、紧张的工作压力、心理因素的差异等等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能诱发精神疾病。特别是在发生一些重大灾难、心理出现重大落差、身体出现极度虚弱和透支的情况下,更容易诱发精神疾病。象前面提到的我所办理的那两个案子的女方当事人,她们之所以会患上精神疾病,其实就是在生育后,在身体状况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诱发的。

    在我们工作、生活中接触的一部分女性,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了就会发现,她们生育前的性格与生育后有很大差异,比如生育前活泼开朗,产假休完上班后,发现有明显的变化,性格变得沉闷;有些明显带有抑郁症状。这些其实都是因为生育诱发不同程度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我以前也曾经多次提到,我们国家也应该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妇产科与精神科开在一起,对每一位产妇在生育后进行身体调理的同时进行精神调理和疏导,使她们不仅身体得到恢复而且精神也能够得到恢复,把精神疾病消灭在初期效果是最好的,代价也是最低的。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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