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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4-01-22 14:51:30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四个方面保护不力,权利受到了限制,应在立法中加强这方面的力度。

    一是知情权受限。公诉案件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如果公诉机关不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一般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送达被害人,造成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处理过程不甚了解;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被害人的情况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少听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的意见,而只是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被害人完全成为刑事部分审理的局外人。

    二是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受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强奸、侮辱、诽谤、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中罪犯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民事侵权损害,仅对被告人处以刑罚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精神创伤。

    三是损失赔偿到位受限。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往往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得不到实际赔偿。还有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为了获得有限的赔偿款,不得不作出巨大让步,与犯罪嫌疑人“私了”,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实际保护。

    四是法律援助受限。由于刑诉法指定辩护人仅限被告人,而不包括指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导致片面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援助,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援助。而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生活陷入困境,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代理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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