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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司法公信的几点建议
作者:格日乐图雅   发布时间:2014-04-09 14:20:56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树立司法权威日益凸显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命题。司法公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环境的优化。“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程序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法院而言,其实质就是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当下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越发强烈,特别是随着媒体和网络的飞速发展,法院审判活动如何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公开,已被越来越多的基层群众所关注。

    近年来,各地法院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紧密围绕“阳光司法”之目的,在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落实手段及公开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司法公信凸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而言,有司法者不公、不廉的一面,也有司法环境不佳、不利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各算各的账,不应混为一谈。对于司法系统来说,如何优化司法环境来提升司法公信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如何优化司法环境来提升司法公信的有以下建议:

    一是统一认识,坚守依法治国的理念。现代社会组织的复杂性和社会活动的多样化,使简单的行政治理难以支绌,只有立足党的根本宗旨,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才能在社会统一公共标准下满足自由行使权利的社会需求。因此,完善并树立法制权威,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基础理念,才能建立举国普从的司法公信。

    二是完善体制,落实司法的宪政地位。要真正确立起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在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要确立司法经费单列,中央统一拨款的体制,每年将司法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财和物上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改革法官的招录和任命制度,法院的编制、法官招录人数变地方决定为国家决定,法官的任命变地方任命为国家任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彻底防止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扰和牵制,安然无忧地进行裁判;再次,要建立法官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使依法履职不受错误追究,依法履职无后顾之忧。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防止损害国家基本制度和司法规律的做法,防止在法院之上设“法院”,法官之上设“法官”,最终损害和否定司法公信。

    三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各地法院还可以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司法公开新举措,切实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开要求。

    (一)确保立案公开,为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着力点,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案窗口”和“信访窗口”建设。立案信息的公开,是法院便民服务的首要举措。

    (二)是落实庭审公开,增强审判透明度。人民法院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和维稳风险的案件,要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当事人亲属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案件庭审、调解、旁听。还要重视庭审行为的规范化,倡导庭审礼仪,使用规范用语等来增强司法工作的形象公正,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庭审程序和方式来感受司法的公正。让庭审接近群众,让司法贴近百姓,并将其作为人民法院展示司法公开的主要工作来抓。

    (三)是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加强司法的人民性。充分发挥陪审员来于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参与、宣传和监督法院工作的特点,发挥他们作为“审判员”、“调解员”、“联络员”、“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高调解率。

    (四)是加大裁判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评价。通过各种形式和窗口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能促进裁判文书的质量提高,又能表明了我们法院敢于展示法律文书和审判工作的姿态和勇气,也排除了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怀疑和不认同。

    四是健全法制,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规范对有关未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遵循的尺度,规范对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把握好大要案、判例适用的宣传尺度,确定新闻报道不得干涉公正审判权。要求新闻媒体在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让公民了解司法,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贬低司法的行为,不能一方面践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行为,又指望司法给予公正守护;改变现行诉讼时找关系(不信任司法公正),否定法制的社会文化和诉讼心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实现通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信赖国家司法,发挥新闻媒体在司法公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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