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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作者:杨玉梅   发布时间:2014-04-11 11:47:19


    司法公开是建立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之一,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灵魂、生命所在。群众对司法暗箱操作深恶痛绝,司法公开势在必行,司法系统近年来亦不断在拓展司法公开制度。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完善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司法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司法公开的范围、手段和效果等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和生动实践,彰显了我国司法界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

  具体来说,法院系统的亮点除了传统的审判公开,还体现在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和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检察系统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普遍推行检察开放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建立检察系统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安系统切实推行警务公开,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监狱劳教系统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和所务公开,坚持把“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大大方方地拥抱阳光,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的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知情权而言,公民有权利知悉司法信息;国家也有义务为广大公众提供司法信息;就监督权而言,公众和媒体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无疑是一道阳光下的防线。司法公开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需要制度化设计的实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强化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同时,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司法权威从来就不在于司法神秘,更不在于司法专横,而在于司法公开维系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当是老百姓“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当是老百姓“认同的权威”。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在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下,暗箱自然没有藏身之地,也就没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让要让老百姓的官司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输得也明明白白。所以,强化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更加主动、更加积极地推行司法公开,将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全方面落实到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司法机关要变被动的“要我公开”为主动的“我要公开”,变司法公开的压力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动力,将司法公开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改进司法工作的重要渠道。

  强化司法公开的创造性,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更加富有创造性地推行司法公开,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内容和载体。以微博为例,目前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都开通了公安微博,作为警务公开和与网民沟通的载体。据报道,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800余家公安微博携手新浪网、腾讯网组织开展了春运安保、“查处酒驾”工作全国公安微博联动报道活动,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

  有必要强调的是,司法公开的内容重于形式,司法公开切忌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以庭审直播为例,如果能够在现场直播庭审中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宣判的全过程;又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如果能够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效果显然比只是将裁判文书例行公事地往网上一挂更理想。

  总的来说,司法公开彰显了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如果说在人们的头脑中,依然残留着司法是神秘、保守、傲慢、高高在上、拒人于千里之外的传统印象,那么司法公开则实实在在地拉近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彰显了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一言以蔽之,司法公正需要司法公开来保障。希望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和生动实践,进一步彰显开明和开放的司法新风尚。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追求公开民主司法制度的正确举措。在推进司法公开上,我们一直在努力,司法公开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公开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中国法治进程的道路。

    加大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给予了更多的期望。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当再接再厉,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大的勇气,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建设我们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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