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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雇佣5女工制售病死猪肉牟利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17 09:58:31


    本网讯(兰珊 艳妮)  唯利是图的“黑心”女老板见利忘义,竟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招5名女雇工为其加工病死猪肉食品出售牟利,结果不但错打了如意算盘,还因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连带雇工一齐获刑受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运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宝粉等5名女雇工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该6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没收已扣押的病死猪头480斤、病死猪骨840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2月出生的罗运芳系该县某村农妇,小学文化。去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罗运芳抓住节日食品旺销的大好时机,从他人手中收购病死猪头、病死猪骨7千斤,在其家院子内雇佣本村李宝粉等5名中年农妇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制品销售给临沂市民王某(已判刑)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500元。不料好景不长,刚干了一个月,便于去年10月17日被人举报,警方接报警后迅速前往查处,当场查获扣押正准备加工的病死猪头480斤、病死猪骨840斤。

    今年2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6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运芳生产、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明知系病死猪,仍然为罗运芳加工成病死猪制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罗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均系被告人罗运芳实施病死猪加工时雇佣的人员,并未参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审判长释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运芳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所加工的病死猪肉,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存疑。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之规定,被告人罗运芳明知收购、生产、销售的系病死猪,无需进行鉴定即可认定其生产、销售的病死猪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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