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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仅出2元给妻治病 伤心妻子数次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4-22 10:57:26


    本网讯(吴昀懋)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对石秀兰来说,她与丈夫结婚十余年,没有感受到丈夫的一点恩爱,领受的只有丈夫的无情与暴力。至今,石秀兰依然清楚记得10年前她生病的时候,丈夫仅给2元钱给她治病,还当面打了她几耳光,这让她伤心欲绝。经过几次起诉离婚,4月22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石秀兰与被告潘华军离婚,为石秀兰解除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1999年12月,经媒人介绍,年方19岁的石秀兰与男子潘华军认识几天后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石秀兰到潘华军家生活,2003年1月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大,潘华军夫权严重,稍有争吵,丈夫潘华军就对妻子石秀兰大打出手。

    2004年,石秀兰生病,问丈夫要钱治病,潘华军只给了2元钱,石秀兰说太少了,为此又与潘华军争吵几句,潘华军当即就打了妻子几个耳光,还当面把一张100元钞票撕碎给妻子看。此后,石秀兰多次提出与潘华军离婚,但每提一次就招来一顿打骂,石秀兰只好一忍再忍。

    2011年3月,石秀兰借机外出打工离开丈夫。同年5月,石秀兰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石秀兰撤回起诉。2012年11月,石秀兰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1月,石秀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石秀兰与被告潘华军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石秀兰自行抚养至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但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鉴于婚生子长期在被告家生活,且被告家有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但原告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付小孩抚养费。法院遂判决准许原告石秀兰与被告潘华军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潘华军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石秀兰每月支付250元抚养费给被告潘军华,直至孩子成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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