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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会车致人死亡 司机自首赔偿获刑11月
发布时间:2014-04-23 09:08:27


    本网讯(何徽)  张铁树由于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致使其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与高敏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铁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3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铁树驾驶桂07-398899号牌多功能拖拉机运载黄泥由浦北县江滨东路小江镇建群村委会路口往小江镇建群村委会大关坡处,行驶至浦北县小江镇建群村委会白尾沟路段时,适遇被害人高敏辉驾驶桂N58U789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李向阳相向而来,由于被告人张铁树驾驶车辆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致使其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与高敏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敏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1日死亡、李向阳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铁树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浦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铁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敏辉、李向阳不承担责任。经法医鉴定:高敏辉因交通事故撞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铁树及其家属赔偿经济损失56500元给被害人高敏辉的家属,赔偿2227.8元医药费给被害人李向阳。

    另查明,被告人张铁树于2014年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铁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铁树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违规驾驶肇事车辆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铁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及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采纳。

    综上情节,该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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