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以旅游为名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 8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10:26:55


    本网讯(刘敬松 卜永利)  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山东、河南、吉林、湖北籍58人以旅游的名义骗取港澳通行证或护照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务工。4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获悉,4月21日,平邑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以徐文海为首的8人犯罪团伙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各处罚金。

    蒙阴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辖区居民相华夏、吴化龙等8人因在香港非法务工被判刑、遣返。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由此揭开了一个以徐文海为首的8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真面目。

    依照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份,被告人徐文海单独或者分别与被告人邢伟、邓玉格、王玉娥、焦建武、习志云等人预谋后,先后多次组织山东籍、河南籍、吉林籍、湖北籍人员李玉贝、王交廷等58人以旅游的名义持港澳通行证或护照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人徐文海为其制作虚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建造业安全卡等证件,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务工。其中,徐文海先后30次组织了58人;邢伟先后6次组织了8人;邓玉格先后2次组织了6人;习志云先后2次组织了3人;王玉娥先后2次组织了3人;焦建武1次组织了3人。

    被告人徐文海、邢伟、邓玉格、习志云、王玉娥均认为自己只是介绍别人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打工,收取的也只是介绍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徐文海、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焦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海、邢伟、邓玉格、习志云、王玉娥、焦建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组织多人偷越边境,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打工,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边境、务工人员系持合法手续出境,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该法有关规定。该规定明示了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依法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件。被告人等组织人员以出境旅游为名,骗取出境证件,以行非法出境务工之实。虽持有的是合法证件,但是证件的取得是非法的,出境资格也是虚假的,故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徐文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海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犯罪行为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内地,且其共同犯罪人均系内地人员,故对其犯罪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邢伟、邓玉格、王玉娥、习志云、焦建武协助徐文海组织他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务工,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邢伟、王玉娥、习志云、焦建武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邓玉格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对各自行为定性的辩解,出于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足,其辩解行为,不影响其认罪态度。对六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文海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邢伟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邓玉格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王玉娥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习志云、焦建武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中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打洋工”不要“打黑工”。近几年,出国务工成为人们发家致富的新途径。走出国门,到境外务工确实使一部分人快速致富。但是“打洋工”、“发洋财”不止有精彩,也有更多无奈。部分人致富心切,急于出国,不法分子迎合其心理,收取高额费用,骗到国外“打黑工”,结果是非法务工被判刑、遣返,还难维权,发财不成反破财。因此法官提醒:海外“淘金”的人员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劳务输出组织,在出国前与派出单位签订正规合同,必须持工作签证。凡以旅游名义或探亲名义办签证出国务工很有可能就是诈骗“打黑工”。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