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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少年为满足消费欲望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11:31:28


    本网讯(邵鑫)  因是家中长子,家境经济困难,“96后”少年郭晓飞仅念完小学一年级就辍学随父母外出打工了。因平时工作辛苦,父母对其平时花销管理较严,又因父亲身体不好将家中积蓄用于支付医疗费,郭晓飞于是产生了盗窃的想法。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晓飞前往鲁甸县龙头山镇翠屏村其外婆家时,在途经向阳山坡社处见一匹红色骒马拴在一块石头上,郭晓飞趁四下无人之际将马盗走,准备次日牵至小寨出售。10月25日,郭晓飞牵着马途经沿河村老河坝时,见河边停放有一辆黑色摩托车,郭晓飞即用随身携带的胶把钳剪断摩托车的黑白线将车盗走。行至鲁甸县小寨镇癞子沟昭巧二级公路边时,因摩托车轮胎损坏,郭晓飞将摩托车弃在公路边,返回小寨出售马匹未果,后将马匹牵回往龙头山方向走,当行至小寨镇癞子路段时被小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马匹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了解到,郭晓飞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妹妹、二个弟弟,父母均在外打工没有多余的时间来看管几兄妹,郭晓飞小学念完一年级后就辍学随父母外出打工,因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一时起了贪念,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晓飞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郭晓飞认罪态度好,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中的帮教环节,不论是合议庭成员、指定辩护人还是被告人父母亲都认为,被告人郭晓飞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也希望郭晓飞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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