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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遇事故 赔偿问题未果再起诉
发布时间:2014-04-30 08:56:12


员工上班途中遇事故 赔偿问题未果再起诉


    原告程银贵(互为被告)自2003年7月在被告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互为原告)工作,被告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8日6时,原告程银贵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程银贵受伤住院治疗,2012年6月21日被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13日,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淇滨劳仲案字[2013]第00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程银贵不服该仲裁裁决,为此成讼。



来源: 淇滨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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