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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突发脑溢血 雇主被判赔偿3万元
发布时间:2014-05-06 15:55:53


    本网讯(黄戌娟)  湘潭的郭子文雇请了李龙开车送货到广东,在卸货时,李龙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及后续费用高达10余万元,且构成三级残疾,李龙要求雇主郭子文赔偿其一半的经济损失34万余元。郭子文则认为这是李龙自身疾病所致,不同意赔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郭子文补偿李龙在劳务过程中因病而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30000元。

    据了解,2013年3月18日中午,郭子文经人介绍,雇请李龙与其一起驾驶货车从湘潭送货至广东佛山,并约定给付李龙报酬600元。当晚8点多,郭子文驾驶大货车从宁乡县宁泰纱厂出发至“岳临高速”射埠服务站接上李龙,二人轮流开车至广东佛山。2013年3月19日早上7点,货车到达目的地广东省佛山市某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该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卸货至一个半小时,站在离卸货地约15米远的李龙突然倒地。郭子文跑过去发现李龙头部出血,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李龙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李龙入院诊断为:右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中型颅脑损伤等。当地医院对李龙进行手术后,转到湘潭某医院继续治疗。经鉴定,李龙残废等级构成叁级。治疗期间,李龙共花去医疗费71008元。郭子文为李龙支付医药费3000元。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李龙医疗费33263元。李龙后期须行颅骨修补术总费用约30000万元。

    李龙认为,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郭子文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郭子文赔偿他总损失的50%即345104元。

    郭子文则认为,李龙所受损伤不是受雇佣或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脑溢血高血压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李龙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龙因右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中型颅脑损伤等损伤送至医院行手术治疗,经鉴定为三级残疾,其根本原因是李龙自身疾病所造成,非因给郭子文提供劳务直接受害形成,且在发病时,郭子文积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李龙采取了相应的救治措施,故此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李龙发病是在给郭子文提供劳务尚未全部完结过程中发生,不能完全排除李龙因疲劳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生,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郭子文应当对李龙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用适当给予补偿。李龙在扣除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医疗费以及郭子文已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后,李龙实际已承担了30000多元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用,李龙后期尚需继续行颅骨修补术总费用约30000元,因此,宜由郭子文继续补偿李龙30000元医疗费用为宜(已支付的3000元除外)。遂法院判决由郭子文补偿李龙在劳务过程中因病而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30000元(已支付的3000元除外)。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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