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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拖运沙子意外身亡 雇主追索车损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4-18 10:32:16


    本网讯(郑芬 彭俊)  为人拖运沙子,途中因河水漫道而发生惨剧,雇主竟要求死者亲属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并返还处理事故的所花去的费用。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雇主谢云的全部诉请。

    死者杨某生前受原告谢云雇请为其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2012年6月27日7时许,杨某驾驶货车由竹峰往霞西方向行驶,至宁国市霞西镇府祝村沿河路段时,车辆侧翻入中津河中,造成杨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路段中津河东侧是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下设宁绩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四工段项目部施工工地。中津河涨水前,中铁十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在中津河河床筑建便道,拦截了中津河水流。中津河涨水时,水流改变流向,冲毁了事故发生的路段,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该事故经相关部门调查:杨某驾驶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漫水路段未查明水情行驶,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该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后已经完全报废,经鉴定价值为183240元,评估费用1000元。谢云认为是杨某的行为导致其损失,故要求其亲属偿还其车损损失的30%及垫付款87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谢云系雇佣关系。谢云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佣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风险。杨某作为雇员,如果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即谢云财产损害,其赔偿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本案中,杨某就事故发生虽未尽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失,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谢云要求杨某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同时,谢云作为雇主,在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具有打捞义务,其要求杨某亲属返还处理事故垫付款不成立,故法院依法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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