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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指导性案例指导什么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4-05-09 09:18:36


    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法官遇到待判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时按照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官裁判效率,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自2011年12月开始最高法院陆续发布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虽然这些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多大的作用我们无法量化评估,但必须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到底能够给法官哪些方面的指导?这是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前提。只有法官明晰指导性案例指导的内容,才能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率,进而逐步形成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与正确的裁判思维。

    1、指导法律的发现。这是指导性案例的“显性”指导内容。法律的发现在有经验的法官看来并没有问题,拿到一个案件大致看一下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立刻就能在脑海中定位法律条款。其实,即使是有经验的法官在思维中也进行了法律发现的过程,只不过是在经验的基础上短暂性地在大脑中完成的。然而,指导性案例指导法律发现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裁判经验不足的法官,一旦遇到待判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基础事实相似,那么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法条”内容径直找到应适用的法律条款,这对于裁判经验不足的法官来说是一种效率极高的 “找法”方式。当然,指导性案例在法律发现中的指导功用并不限于简单地找到待判案件要适用的法律条款,还包括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正式法与习惯等的选取方法,这些法律的发现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也偶有体现。

    2、指导法律的推理。法律的推理是从未知向已知推导出结论的方法,法律的推理是保证裁判结论有效性的前提。除了常见的司法“三段论”外,还包括谓词逻辑推理、假定推理、善意推理等。指导性案例的推理是非常严密的,这是法官裁判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的基本方法,也是保证合法裁判的基本形式。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是确定或者构建(解释)一个法律规范大前提,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从而推出裁判结论。这种推理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裁判案件应当掌握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推理显得不伦不类,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不能完全对接,导致当事人不能理解裁判结论的由来,从而不接受裁判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说,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理思维决定着裁判案件质量的高低,也是司法裁判最基本的要求。

    3、指导法律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有赖于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的确定,但是所谓的疑难案件一般是法律规范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通过解释予以确定,指导性案例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实际上发挥了最高法院统一解释的作用。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实际上是对刑法第382条关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作的解释,对于“公共财物”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钱财等,但谋取“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补偿金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指导性案例中给出的解释是“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从该指导性案例可知,法官遇到的待判案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得土地补偿金而谋取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应当构成贪污罪。该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对“公共财物”作了目的性扩张的解释。除了这种解释方法外,还有指导性案例13号对刑法第125条中“非法买卖”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指导性案例认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有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在指导性案例中还有一些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这些都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的解释方法。

    4、指导法律的论证。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是保证法官裁判案件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保证法官裁判案件合法性的基础,但裁判结论是否被当事人、社会大众、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与接受主要靠法律论证或者说裁判说理,由此才能达致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论证在指导性案例中多有涉及,指导性案例都是裁判说理比较充分的案例,否则就很难称得上“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具有典型性、疑难性等特征,其中多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但是有解释就有不同理解,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为保证解释的统一性,指导性案例就作出了权威的统一解释供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的司法解释之所以是权威的解释不仅在于它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更重要的还在于指导性案例对解释的原因作出了充分的论证,通过裁判说理让社会大众心理上感觉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解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事物本质、道德基本观念及法律共同体的知识前见。在裁判说理中引入修辞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方法,所谓法律修辞是指法官为解决纠纷通过言辞说理技巧说服当事人认同、接受裁判结果的智慧和艺术,其不单单是从法律的角度说理,更侧重从法理、情理、道德、社会发展的角度说理。

    在指导性案例14号中,法院判决董某某、宋某某三年禁止令时是这样说理的: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在该指导性案例中,法院就是通过教育子女的社会观念来为法院确定三年禁止令提供裁判说理的。裁判说理的参照适用是一种隐性的参照适用,是一种较高水平的参照适用,是在法官裁判思维中完成的,对提高司法裁判息诉服判率大有裨益。

    5、指导价值的衡量。价值的衡量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在裁判案件中较难以把握,因此指导性案例中价值衡量的方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待判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存在不同法条保护时,法官权衡的标准需要指导性案例给出统一的认定。在指导性案例4号、12号两个因民间矛盾引发故意杀人案中,存在手段残忍,应当判处死刑情形与最高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相互权衡的问题。该两个指导性案例作出的一个权衡标准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这样,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法益保护就得到了衡平,以后法官遇到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罪,可以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确定的价值权衡标准,这是指导性案例指导的又一个方面内容。

    6、指导漏洞的补充。法律规范固有的模糊性、歧义性乃至存在“空缺结构”是司法中遇到的常态,根据“不得因无法律而拒绝裁判的原则”法官必须受理案件并做出裁判,那么法官只能根据法的精神、法律目的、法理、道德习俗等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裁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指导性案例6号中,其最大的指导意义就在于弥补了该法条的漏洞,对该法条做了补充,认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属于听证的范围。在该指导性案例中是采用法律目的来补充法律规范漏洞。需要明确的是,漏洞的补充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裁判方法,它往往和其他方法交融在一起,例如,在该指导性案例中,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扩张解释。

    指导性案例不仅是明确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指导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唯有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内容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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