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旺城)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本是激人向上、教人团结的古语,但方向不对,也必将受人唾弃,为法律所制裁。日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开店,容留他人卖淫的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占益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丁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7年至2013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占益新伙同其妻丁红在铅山县河口镇狮江大道开设夜阑珊休闲中心,先后容留李某、舒某等人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从卖淫女每次所得的嫖资中抽取比例台费,其中2013年12月8日,李某为他人提供了4次性服务,得赃款600元,支付了其中的200元台费给被告人占益新;舒某为他人提供了1次性服务,得赃款150元,支付了其中的50元台费给被告占益新。其妻丁红在被告人占益新不在家或外出时也帮忙打理店中生意。
铅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占益新伙同被告人丁红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两被告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红已有身孕,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