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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卖儿又抢劫 云南丘北俩罪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5-15 10:45:54


    本网讯(黄全苹)  两名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杀人卖儿、抢劫害命,犯下了累累罪行。5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丘北县两名犯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抢劫罪的罪犯执行死刑。

    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均为丘北县农民。2010年8月8日晚,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与李绍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到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4岁)家抢走儿童后贩卖。次日零时许,三人携带铁棒、铁锤等作案工具,租用一辆面包车来到王某家,翻墙入院时,被惊醒的王某起床查看,张录明持铁棒,李绍春持铁锤先后击打王某的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艾胜江将王某年仅1岁的儿子抱走,三人乘坐面包车返回丘北县城联系买主。

    8月13日,被告人张录明带着该名男婴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艾胜江与李绍春也随即归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三名被告人供述了曾先后杀害三人、盗抢并拐卖六名儿童以及预谋杀人抢劫(因被害人有所警觉而未得逞)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27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录明与被告人艾胜江共同或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杀害父母的手段抢走儿童,或者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偷盗儿童,其行为又构成拐卖儿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中,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为达到拐卖儿童的目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死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三人,均系罪责最严重的主犯,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云南高院作出的二审裁定。

    5月14日上午,在丘北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文山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张录明、艾胜江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死刑,两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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