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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廷贵   发布时间:2014-05-19 14:12:10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总体素质如何,事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但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致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被侵害,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多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性侵幼女案,少数学校领导、教师、教职员工性侵女生案,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继父性侵继女案,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案,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存在和出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社会都要把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提高到: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的高度予以重视。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四类主体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国家保护和未成年人自行保护也非常重要,并且未成年人做好自我防范和保护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另外,尽管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在某种意义上有重合,但分开阐述更显得突出一些,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一、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各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诸如:报告机制、干预机制、服务机制、帮扶机制、乃至探索建立“国家亲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例如,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等。)众所周知的江苏南京的母亲吸毒饿死女童案就是特例:2013年6月21日,在南京江宁泉水新村,两个女童被发现死在家里,尸体已经腐烂。当地警方称,两个孩子的父亲正在监狱服刑,孩子由母亲乐某来抚养。据小区邻居回忆,孩子父亲李某被抓之前,在小区里经常可以看见两个孩子,后来就很少能见到他们了,两个孩子很有可能是饿死家中。21日上午上午9时许,江宁区警方称,麒麟派出所民警上门走访辖区泉水新村居民乐某(女,22岁,建邺区人)时,发现其两个女儿(3岁和1 岁)均已死在家中。经查,乐某有吸毒史。其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但事发时乐某下落不明。两条小生命最后时刻用他们的小手拍着门窗求救,他们很饿,很饿。但是收获到的只是偶尔一次报警和短暂的食物。庭审虽已结束,判决已经生效。但此案暴露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和救助机制,不让两个孩子的命运寄托在一个不负责任的吸毒母亲身上,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分析此案,一些法律界人士、学者、基层干部呼吁,此案虽然极端,但也暴露出特殊家庭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以及儿童福利保障机制的缺陷,应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法律,完善相应制度。

    国家力量保护未成年人,根本在于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于政府、司法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反观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的法律,并且这两部法律规定原则性的条文多,距完善细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还有一定距离。法律体系不完整,保护力度不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先进理念与经验对我们具有积极启发意义。现阶段,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准立法机关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的加大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保护理念上,要以未成年人为本,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强调从未成年人个体权利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围绕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保护。

    二、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多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可谓重视,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法律手段编制了一张未成年保护网,对未成年人在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方面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总体考量,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乃至司法解释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社会举措,却因政出多门和执行落实不到位而取得的社会、法律效果不明显,还和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有差距。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未成年人沉迷不健康的网吧,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还存在着教师体罚未成年人,甚至存在着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还存在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还存在着未成年人随意进入不适宜出入的娱乐场所。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经济的稳步推进,技术的进步革新,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空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网络时代和新型智能媒体工具的革命性普及,对未成年人心理、人格、认知、判断影响巨大。随之,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色情诱惑,暴力恐怖诱导等新型的社会丑恶现象不一而足的出现,并呈上升多发态势,从不同的方位和角度扩大性的影响和妨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治理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的社会综合治理、管理力度,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腐蚀毒害,填补在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

    另外,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收费较高等问题,国家和社会要大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和受教育的场所,鼓励和支持将这些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坚决清理和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司法保护

    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就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倾尽全力坚决予以保护,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面对近年来屡屡曝光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司法机关需要亮剑,加大惩戒力度。据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仁望 通讯员/朱建钢)2013年,深圳连续发生8起恶性虐童事件,引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广泛关注。据了解,深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总体上,深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增长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从2007年的7336件下降到2013年的3215件,年均下降16.67%;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数方面,也从2007年的4682人下降到去年的3110人,年均下降16.67%。与此相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员数量却大大上升,从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去年的6730人,年均上升16.67%。深圳的统计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数据以点带面说明,现阶段,新的形势和历史条件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司法机关必须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大有作为。

    四、家庭保护

    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一个家庭的环境问题,父母受教育的情况,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往往影响决定孩子的一生。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教育培养孩子都反映出时代烙印,大多数人有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有的强迫孩子参加过多的学习培训特长班,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生惯养,有的放任自留,有的因父母一方原因使得孩子单亲,有的属于非婚生子女等等不一而足。家庭或父母在教育、培养、抚养、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是第一道“防线”,父母一定要提早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措施办法和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取得孩子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孩子受到伤害。诸如出现,孩子放学后的回家时间比平时或早或晚、不愿意上学、成绩忽然下滑、身体不舒服、情绪不好、不愿意说话、不愿意和家长交流、不愿意和异性接触、迷恋网络、过度的和网友交流等现象时,要耐心细致仔细询问,帮助孩子分析解决困惑和问题。

    2013年8月,退休干部李蜇通过QQ网上聊天,认识了新疆阿克苏市的小学生顾丽丽(化名,2000年10月生)。无聊的李制在聊天时谎称自己只有22岁,想找对象,丽丽则告知对方自己只有13岁。李制多次在QQ里挑逗丽丽,用花言巧语骗得了丽丽的信任。2013年9月底的一天夜里,李制驾车来到丽丽家所在的小区院内,将丽丽叫上小车,在后排座位上亲吻,之后掏出自带的避孕套,和丽丽发生了关系。此后李制又先后在不同地点和丽丽发生了五次性关系。为了讨得丽丽的欢心,李某先后给了丽丽100元现金,买了一部杂牌手机,送了一条假项链。丽丽爸爸发现女儿莫名其妙有了一部手机,学习心不在焉,在一再追问下,丽丽讲述前面的经过。愤怒的丽丽爸爸于2013年12月7日报了警,李制当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后被法院判处徒刑。这是一次教训惨痛的案件,无良的罪犯虽被严厉惩处,但留给孩子、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伤害和心灵的撕裂远没有在罪犯被判处后得到抚平和补偿。

    家庭或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当做到:创造一个良好的和睦的家庭环境、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免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稳定。

    五、学校保护

    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既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每一名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要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卫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学校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未成年人工作中要做到,保证和保障好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后进学生和有过不良记录的学生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不得歧视。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娱乐活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救护的知识及技能,及时沟通协调公安、卫生、质检、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防联系制度,以提高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保卫和危机管理能力。

    六、未成年人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常常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处于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和国家、社会、家庭的期盼,未成年人必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以在危机关头采取积极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避免外界的不法侵害,这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尚不足以成熟,尤其是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独生子女在未成年人群中占主体、家庭物质条件丰厚、应试教育条件下成长等特殊历史和现实条件,家长、学校、社会、国家要教育传授、帮助关照未成年人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情况是危险的,什么情况是放心的,什么行为是违法和禁止的,什么行为是倡导的等等。

    其次,远离受害环境。主要是远离不良人员,诸如社会一些不良行为者,图谋不轨者,心怀鬼胎者,同他们划清界限;远离不良的场所,诸如游戏机网吧、舞厅、酒吧、色情场所;远离不良行为,诸如抽烟、酗酒、吸毒、穿着妖艳、打扮过分暴露、喜欢接受他人不怀好意的物质馈赠等。在某市街头,一个男子手抱一名四岁的男孩,不料小男孩向迎面走来的人大声喊着:“爸爸,你怎么刚来啊?”,好心的路人,从孩子的眼神中,看出了危险的信号,于是,他假装是孩子爸爸,救下了孩子,原来抱着他的是人贩子。这种案例不胜枚举,主要是成功的保护了未成年人自己,值得提倡。

    第三,积极寻求帮助。遇到矛盾、困惑、问题、烦恼时应当相信家长、老师、同学、亲友、警察、军人等监督监护人,寻求帮助,问疑解惑。

    第四,正确的对待自己的受害情况,避免二次受害。当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后,要在家长、老师、同学等第三者的帮助下早日抚平创伤,阳光大胆的求得社会公平对待。另外,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应该注意方式方法,在语言、态度上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再次伤害。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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