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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法院封存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彰显人性关怀
发布时间:2014-06-05 09:32:14


    本网讯(黄蓉)  6月3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赖艳军法官将手中的“专用识别章”印在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卷宗上,这标志着该院正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进行封存。

    2013年10月27日,为了不影响未成年犯今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原则,宜州法院印发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行)》。该制度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的档案应当予以封存。在档案封存后,对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侦查档案、审判档案等一切涉及前科犯罪内容的档案均应予以保密,非经法定事由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及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同时,为强化封存案件的案卷材料管理,该院从立案审查到宣判阶段直至卷宗归档,均使用“专用识别章”加以区分管理和分类。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卸下心理枷锁,更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既诠释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又彰显了司法人性关怀。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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