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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从良”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思考
作者:唐良华 葛方宁   发布时间:2014-04-22 14:17:06


    2014年4月16日快播发布《公告》和《致快播用户书:我们涅槃在即》,宣布关闭QVOD服务器,停止基于P2P技术的视频点播和下载,而快播此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犯网络版权。

    快播之所以因为侵犯版权遭人诟病,主要体现在快播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的盗版网站。盗版网站利用QVOD服务器发布节目资源,将视频种子和视频链接挂在网站上。客户下载快播播放器后,利用QVOD服务器生成的视频种子和视频链接实现视频点播和下载。

    近年来有多起著作权人诉快播侵权,在诉讼中快播以自己不是盗版资源的提供方对盗版侵权责任进行规避。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搜索、网上浏览服务等功能,作为用户上网的一种工具,网络提供商只要要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或者删除侵权作品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快播借此规定规避责任,但是事实上快播确实侵权,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首先,快播对于侵犯版权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快播的发展是基于大量小型的视频网站建站的需求,利用QVOD服务器小型视频网站可以非常便捷的建立,而很多小型视频网站也是盗版的“重灾区”。快播与众多小的视频网站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正是因为可以播放这些盗版的视频,相对于其他的视频网站、视频播放器,快播播放器得到了快速的推广,这也带了巨额的广告收益。QVOD服务器为盗版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同时通过可播放海量的盗版资源推广快播的播放器,进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对于盗版网站侵犯版权,快播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根据“红旗原则”可以对抗快播基于“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快播也是基于“避风港”原则来规避法律责任。“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指网络服务者可以在被侵权人通知后,将侵权作品或者是侵权作品的链接删除,网络服务者可以免责。“红旗原则” 即是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普通人也一眼能够看出时,网络服务者就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该主动负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以对抗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红旗原则”也就是网络服务者的最低限度注意检查义务。快播作为专业的网络视频播放软件提供者,对于自己所提供的视频种类和性质有最低的检查义务,盗版泛滥快播难辞其咎,需要承当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公平原则可以要求快播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快播QVOD服务器提供了盗版视频的链接和种子,链接和种子指向的视频内容构成了侵犯版权。对于版权所有者通过告知网络服务者要求删除链接方式维权,客观上最终实现制止侵权的难度较大。根据公平原则作为链接和种子的提供方——网络服务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也实质上有利于版权的保护。

    快播的QVOD服务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侵犯版权,实际上基于P2P技术构成盗版侵权的不止有快播,包括百度影音也是利用这一种技术模式进行侵权。在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对二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百度影音已经暂停了对非合作站点的P2P技术服务,在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越来越完善的环境下,“快播从良”显得并不突然。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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