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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与两女同居伙同一女杀害另一女新欢受审
发布时间:2014-06-05 14:16:03


    本网讯(汪次安)  从贵州来到广东仁化打工的“90后”小伙陶青,与同是“90后”女子熊琼、蓝兰同居生活在一起,得知蓝兰有了新欢后,便伙同熊琼将蓝兰的新欢彭某残忍地杀害。6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仁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2013年9月11日,陶青得知被害人彭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蓝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而感到非常气愤,于是要求也是与其同居的熊琼通过手机登陆蓝兰的QQ,以蓝兰的身份与彭某进行聊天,并将陶青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告诉彭某,由熊琼假扮蓝兰与彭某通话。此后,彭某在QQ、短信和电话聊天过程中,希望与“蓝兰”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青便产生了要“教训”彭某的歹念,于是要熊琼约彭某到仁化县来。

    同月15日17时许,彭某如约来到仁化县董塘镇储蓄银行门口后,电话告知熊琼,熊琼借口说自己的单车坏了,要彭某沿着董塘大路往仁化县城方向去接她。陶青便携带一条铁水管,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熊琼在后尾随。当行至董塘中学路口时,熊琼因害怕便下车等待。陶青便独自驾车尾随。21时许,彭某行至人烟稀少的高宅青石桥路段时,陶青上前用铁水管将彭某打倒在地,然后猛击彭某头部致其不再挣扎后,接上熊琼一起逃离现场。次日,彭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并报警。同年10月17日,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陶青、熊琼为泄私愤,共谋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陶青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熊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陶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控的全部犯罪处罚;熊琼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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