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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悔改 男子携女友贩卖毒品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6 13:44:48


    本网讯(兰有斌)  6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肖明桂与其女友郑景霞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获刑,肖明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郑景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肖明桂(49岁,初中文化,大英县人,农民,离异),2012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4月刑满释放。2013年5月肖明桂在成都结识了未婚女子郑景霞(28岁,初中文化,河北省高阳县人,农民),并快速发展为其女友。出狱后的肖明桂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贩毒勾当。

    2013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明桂携郑景霞从成都来到绵阳,并住在绵阳桃源大酒店20923号房间。当晚,被告人肖明桂独自前往江油,在江油宾馆509房间内以329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94.9克的白色晶体(后经化验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及372颗净重34.8克的红色药片(后经化验红色药片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给刘某。次日凌晨零时许,肖明桂被警方当场抓获。

    2013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警方在绵阳桃源大酒店20923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郑景霞,并从房间内的枕头中查获郑景霞藏匿在其中的红色药片净重91克。庭审中,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明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景霞明知是毒品而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明桂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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